“霸王条款”有没有效?

 所属分类:  2013-7-27 0:05:03    加入收藏
汽车保险中有个怪现象,就是没有责任就不理赔,催生这一怪现状的是保险公司车损险中一款称为“无责不赔”的规定。不过,这一被车主称为“霸王条款”的规定,随着保监会的一份通知将被叫停。

  “还是认定我全责吧!”车主沈先生驾车时在被一辆电瓶车碰撞之后表示。其实,沈先生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他之所以主动承担全责,完全是因为即使认定对方责任,对方也无力赔偿,而保险公司也会因为“无责不赔”的约定拒绝理赔。

  催生这一怪现状的是保险公司车损险中一款称为“无责不赔”的规定。不过,这一被车主称为“霸王条款”的规定,随着保监会的一份通知将被叫停。车主将来也不必这么着急的“勇于承担责任”。

  车主“无责免赔”合理吗?

  实践中,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无责免赔条款的适用,使得车主能否获得理赔取决于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

  不过,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这意味着,车险理赔中被斥为“霸王条款”的“无责不赔”将被叫停。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这一“霸王条款”往往也是不得人心。小编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日前车主华某就遭遇了这样一场颇为头疼的官司。

  车主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期内,华某驾驶投保车辆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遭遇刘某驾驶的车辆撞击而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华某因为未能从刘某处获得赔偿,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就车损进行理赔。

  然而,保险公司此时却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公司只能根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因为在该次事故中华某并无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需要理赔。

  华某十分纳闷,自己买保险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万一出现事故时能够尽量得到保障,然而,如果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责任而免赔,那么这个保险到底保的什么呢?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飞翔律师认为,“无责免赔”并不合理,车险作为一种财产损失险,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之后理应获得保障,这与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分摊并无直接的关系。

  “霸王条款”有没有效?

  车损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的条款究竟有没有效力呢?保险公司和车主往往存在解释和理解上的差异。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车主往往对此提出异议。

  “如果保险公司可以无责不赔,那我为什么要买这个保险?”华某认为,无论自己有没有购买车损险,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自己都是可以向刘某索赔,问题是现在刘某无力赔偿,如果保险公司此时不予理赔,那么这个保险对于投保人而言实质上就没有任何存在的意义。

  “我们认为,车损险中的无责免赔、按责赔付条款应认定无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宋航说。

  宋航表示,如果车主没有责任便不能获得理赔,这限制了车主作为被保险人的权利,使得即使购买保险,车主也只能通过向肇事方车主主张侵权责任才能获得赔偿。一旦肇事方逃逸下落不明、或者肇事方经济实力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受损车主的合法权益就无从救济,其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对于上述案例,上海一中院最终也认定,华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可以选择向侵权方刘某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以再向刘某追偿。因此判决支持了华某的诉讼请求。

  “无责”谁来赔?

  投保人既然无责,为何要赔?废除“无责不赔”是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责任都集中在保险公司呢?

  “无责不赔”并非真的不赔。此次新规推出的代位求偿,即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求偿权转给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所在保险公司追偿赔偿金。

  其实,这也符合保监会一直在致力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初衷。

  复旦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文虎教授则认为,这无论对于投保人还是保险行业而言,都是一个好消息。从投保人而言,自身权益得到保障,从保险行业来看,尽管短期内看起来保险公司更麻烦了,承担了更多的保险责任,但是从长远而言,这有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规范经营、转型发展,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其实,保险公司对无责车主进行及时理赔既是国际惯例,也符合保险原则,而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显然还处在一个发展中的阶段。”徐文虎表示。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代位求偿的具体实施依然存在一些具体细节上的缺失,比如具体流程该如何处理等目前均未有细则出台,保险公司之间也存在相互不认可、定损不同等问题。据透露,上海保险业正在进行此类的信息平台建设。

  杨飞翔律师也认为,具体实施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保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起保险公司之间相互贯通的交互结算平台,建立起类似银行间的结算清算系统,至少在平台内使得在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之间能够形成相互认可、公估、定损等统一标准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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