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7-27 15:00:25    加入收藏

汽车附加险的险种很多,由各保险公司自行规定。一般来说,附加险与基本险相比,保费较为低廉,附加险与基本险相配合,能满足汽车用户在保障方面的多重需要与选择,能为用户建立灵活全面的风险保障计划。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了基本险种后方能投保相对应的附加险,因此,有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之分。

一、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主要有: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代步车费用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等,领取了正式牌照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1、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被抢劫或被抢夺时,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的保险。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该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

保险责任范围

(1)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各保险公司规定时间可能不同)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范围(由下列原因或情况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的损失。

(2)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因违反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导致保险:车辆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劫、抢夺造成的损失。

(5)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造成的损失。

(6)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7)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问,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玻璃单独破碎,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停放和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的单独破碎(不含灯具、车镜玻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对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不予负责。

3、车身划痕损失险

车身划痕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的车身产生划痕造成的修复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保险车辆在使用期问,若产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则保险人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若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4、车辆停驶损失险

车辆停驶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汽车保险事故,导致车辆本身损毁,使车辆停驶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免除责任范围

(1)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2)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停驶损失。

(3)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问造成的损失。

(4)到期未续保,停驶超过保险有效期的部分。

5、代步车费用险

代步车费用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汽车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毁需要修理,导致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支付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免除责任范围

(1)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2)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3)不承担其他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6、自燃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自燃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1)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的本车损失。

(2)发生本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责任免除范围

(1)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2)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明火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7、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对另外加装设备而进行的保险。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新增设备单独被盗或丢失,不属本附加险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主要有: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他人肇事逃逸责任险等,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方可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投保了本保险的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责任免除范围

(1)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2)由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3)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4)车上人员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2、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上货物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责任免除范围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2)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所载货物掉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责任免除范围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3)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4、无过失责任险

无过失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迫使无过失责任的被保险人遭受到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责任免除范围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他人肇事逃逸责任险

他人肇事逃逸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机动车辆肇事发生道路交通意外事故逃逸,造成保险车辆上和正在上、下车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第三方机动车辆肇事而使保险车辆发生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且第三方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致使在保险车辆上和正在上、下车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由保险人依据出险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在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受害的上述人员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范围

(1)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本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

(2)爬越或站立在车门以外的人员伤亡。

(3)各类货车车厢内的一切人员。

(4)车未停稳而开启车门造成的人员伤亡。

(5)一切财产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其他附加险

1、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是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后方可投保的附加险,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种的保险责任终止时,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险责任同时终止。不计免赔特约险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部分,对其他所有附加险的免赔部分不产生效力,即对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基本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范围

(1)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的。

(3)各附加险规定的免赔金额。

2、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受害,受害方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由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

保险责任范围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范围

(1)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汽车所有人可以在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保一种或几种附加险,以达到最佳的保障效果。 

2013年3月26日

汽车保险 变相涨价的背后
    □快刀短评  变相涨价的背后  部分保险公司推出的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被一些媒体解读成解决车主与保险公司矛盾的好办法---一年多交几百几千元,出险时就可以自主选择到4S店去维修了,免得双方闹得不愉快。  而对于没有签订特约条款的车主来说,今后出险,想去4S店就很难,而只能去保险公司指定的物美价廉的维修店。当然如果非得要去4S店,多出的修理费,自个儿掏腰包。  这里,我们还得去探究特约条款推出的背后,即车险全面亏损。前不久,某保险公司的老总曾用入不敷出,严重倒挂来形容目前的车险经营状况。有专家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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