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所属分类:北京市车险   2013-7-27 16:02:20    加入收藏
在保险公司行业的惯例中有这样一则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确实是不是这样的呢?今天小编带给大家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可说明只要能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等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

    法院判决一汽车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

  按汽车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其目的在于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例中获悉,在该院的一份判决中,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史某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史某人民币12230.1元。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平安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经北京市房山区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

  3天后,史某向保险公司报案。2006年9月18日,保险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理由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28条的规定,史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案。史某于是将平安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保险公司仅以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保险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某车损费。

 编辑提心给大家在发生事故之后未来得及报案的同胞们别当心了只要你符合索赔的条件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13年6月16日

车被鞭炮伤 保险公司可以承担70%的赔付
     春节期间烟花横行,汽车“受伤”怎么办?昨天,北京平安车险有关定损人员明确告诉记者,被花炮“炸伤”的受损车辆可以通过车损险理赔,但有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公司只能赔付理赔金额的70%。 在记者昨天的采访中,有其他公司的理赔人员表示,车辆被烟花炸伤,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获得理赔,因为通过车损险理赔的前提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而车辆在停放时被炸伤显然不符合理赔条件。 平安车险的定损人员昨天告诉记者,车辆被烟花炸伤或被坠落物砸伤,均可在车损险范围内进行理赔。车辆被...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