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太保车险拒绝给车主选择权的问题的讨论
以王先生的一辆私家车为例,新车购置价为12万元,在三年后折旧为8万元,但三年后投保时仍以12万元为保险金额收取相关保费,在发生全损时却以8万元的实际价值为赔付上限。这一“高保低赔”被市场指为霸王条款。对于此类质疑,保监会相关人士解释,新车购置价并非确定保险金额的惟一方式,投保人还可以车辆的折旧价值或与保险公司协商来确定保险金额并收取保费。不过,这一尊重车主选择权的定价方式却在执行过程中走了样。
记者从人保、平安、太保多家险企了解到,车损险相关条款都不约而同标明投保人可选择上述多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但人保、太保电话车险工作人员却明确表示,只能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并解释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公司是以新配件进行置换的,而对车辆发生全损时以车辆折旧价值赔付的理由却避而不谈。
记者从一位车险负责人处了解到,不论新车还是旧车,以新车购置价投保已成为行业的潜规则,这一潜规则被多数车主质疑为险企多收保费从中获利的手段之一。
针对拒绝给车主选择权的问题,太保车险资深人士坦言,以折旧价值承保在车辆部分受损理赔时更容易引起纠纷,这是多数公司以新车购置价计算保险金额的主要原因。平安车险相关人士进一步解释,公司同意以折旧或协商价格为保险金额进行承保,如果车辆全损时赔付方式较为合理,但是,如果车辆部分损失时的赔款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被保险人并不能获得“足额”赔付。
“以车辆折旧价值或协商价格投保,对于部分受损的车辆将有失公平,这部分赔案在整个车损险赔案中占绝大部分。”车险理赔人员如是表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数据也显示,去年车损险对部分受损车辆赔案占比高达99.914%。
“保险销售人员不能对车损险承保方式详细解释,很容易让人误解。”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车主选择其他投保方式,应该说明其中的理由,如果车主觉得在理,想必会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但最终的选择权应该归还车主,拒绝给车主选择权表明险企的服务意识仍有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