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不慎撞死亲生娘,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7-31 13:53:49    加入收藏
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您注意过吗?“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日前,家住日照的井先生就因为这款规定头疼不已,并和保险公司打起了一场官司。

  据了解,去年年初井某购买轿车后登记在某果蔬公司名下,并以该果蔬公司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赔偿限额为15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其他险种的商业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果蔬公司出具保险单、保险证及与投保险种相对应的格式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格式性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的内容作了列举。其中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当时双方签订了保单。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在保险期限内,井某驾驶该投保车辆,在拐弯时与站在路边的母亲唐某相撞,致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井某驾驶车辆未确保安全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后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唐某为井某的家庭成员、符合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约定内容而拒绝赔付。无奈之下,井某及果蔬公司以保险公司未就格式性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内容向其履行明确告知说明义务等留有要求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将其告上法庭。

  日前,此案经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井某作为保险车辆的实际车主,果蔬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均对投保车辆具有保险利益,依法享有保险索赔权。井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第三人伤亡,有权要求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理赔义务。此外,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井某投保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责任。据此,判决由该保险公司向井某及果蔬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内履行理赔义务。

20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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