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投,保险合同有效吗

 所属分类:  2013-7-31 21:58:55    加入收藏
 

一、案情介绍

1999年9月,某地a厂购得奥迪a6轿车一辆。10月,司机李某在厂长的指示下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投保中,为了方便省事,司机李某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两栏中都写了自己的名字。2000年5月,该轿车在行驶中不慎与一辆卡车相撞,车身严重毁损。

保险公司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被保险车辆的碰撞责任及相关损失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保险公司同时也发现,李某所投保的轿车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a厂的企业财产,也就是说,李某是以个人的名义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投保。

二、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到这份保单是否有效的问题,为此保险公司内部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a厂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其财产的投保人必须是其法人代表,即厂长,厂长之外的其他人均没有投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于该轿车不是厂长技保,李某也没有厂长授权其技保的书面证明,所以该保单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轿车不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但是作为司机李某对轿车具有管理权,也就是说,李某对该轿车具有保险利益。在厂长的许可下,李某有权对其投保,保单因此有效。

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二种意见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根据《保险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投保人的投保行为若要产生要约的效力,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投 保人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要按约定交付保费。三者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司机李某显然符合条件(1)和条件(3) ,所以要判断该保单是否有效的关键就是看李某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从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虽然李某不是奥迪轿车的所有权人,但是李某的职业是司机,他对这辆轿车具有管理利益、收益利益以及责任利益,而这些根据保险法规的规定都是保险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司机李某也符合条件(2),该保险合同有效。

三、结论

司机李某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是合法有效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与卡车相撞造成对方的损失责任进行相应的赔偿。

同时,由于李某对轿车不具有所有权,对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也就没有义务对轿车损失进行赔偿,而对于李某所交纳的用来技保车辆损失险的那一部分保费,在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保险公司应该相应退还。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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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先生在2009年9月购买了一辆帕萨特并在当月月底购买了保险,而近期他利用双节假期出游,忘记了自己保险已经到期的事情。突然想起打电话咨询后,却蒙了:原来,保险公司也放假了。本刊再次提醒广大车主,假期,莫让自己的爱车“赤裸”外出,要不然,损失只能自己扛。 一位长期从事电话车险业务的市场负责人向记者反映,在9月份车险即将到期的车主中,正常情况下,8月份办理续保手续的人数就应该达到40%-50%左右,然而实际续保人数仅仅占了20%。车主切记不要因为事务繁忙,或是存侥幸心理就不进行续保。车险的起止日期...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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