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安保险乘用汽车保险及附加险的介绍
产品名称 | tCon bgColor=#fafff4 width="59%" align=left>天安保险乘用汽车保险及附加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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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别 | 机动车辆 | |||
所属公司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投保范围 | 适用于除私家汽车以外的所有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运乘客汽车 | |||
缴费方式 |
趸交 | |||
保险期间 | 一年 | |||
保险责任 | 本条款的基本险分为汽车损失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投保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投保。 汽车损失险 (一)保险汽车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汽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倾覆、平行坠落; 2、保险汽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沙尘暴; 3、载运保险汽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二)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受损汽车移送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乘客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乘客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驾驶人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合格驾驶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
本条款适用于除私家汽车以外的所有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运乘客汽车。
本条款及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单和批单以及经保险人审核的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包括其他特别约定的协议)。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的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本条款的基本险分为汽车损失险、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投保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投保。
第一条 汽车损失险
(一)保险汽车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保险汽车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保险汽车在行驶中发生碰撞、倾覆、平行坠落;
2、保险汽车在行驶或停放中的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沙尘暴;
3、载运保险汽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合格驾驶人随车照料者)。
(二)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或将受损汽车移送至事故发生地附近的修车处所需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乘客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乘客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驾驶人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驾驶保险汽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合格驾驶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由此产生的施救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因本条款第六条至第九条列明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无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本条款总的责任免除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恐怖活动、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营业性修理或事故车吊装、拖运期间;
(三)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的驾车行为;
(四)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等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保险汽车拖带未保险汽车或其它拖带物或未保险汽车拖带保险汽车;
(六)无有效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人行为;
(七)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行为;
(八)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九)保险汽车肇事逃逸;
(十)保险汽车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溜坡;
(十一)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没有车辆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或无有效移动证和临时号牌);
(十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汽车损失险的责任免除
(一) 自然磨损、锈损、朽蚀、故障及轮胎单独损坏;
(二)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及水箱冰冻单独损坏;
(三) 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所致损失;
(四) 车体玻璃的单独破碎;
(五) 新增加设备遭受损失;
(六)保险汽车被水淹后继续行驶,或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发动机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八)他人恶意行为(包括车辆停放时被撞击或划痕)造成的损失;
(九)发生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汽车的贬值;
(十)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遭受损坏或零部件、附属设备、随车工具的丢失。
第八条 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成员;
(二)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家庭成员所有或租用或代管的财产;
(三)保险汽车内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四)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汽车所载货物的掉落、泄漏造成的损失。
(六)他人恶意行为(包括车辆停放时被撞击或划痕)造成的损失;
(七)发生保险事故致使第三者财产的贬值;
(八)保险汽车被盗窃、被抢夺、被抢劫期间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九条 乘客伤害责任险、驾驶人伤害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一)合格驾驶人或乘客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或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合格驾驶人或乘客在车外时所遭到的损失;
(三)合格驾驶人或乘客携带的物品损失;
(四)违章载运的乘客遭受人身伤亡。
保险金额与责任限额
第十条 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汽车的保险金额分为全部损失保险金额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投保时分别确定。
全部损失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汽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汽车的实际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部分损失保险金额按照新车购置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新车购置价,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不同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伤害责任险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责任限额的确定
(一) 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和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的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七个档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乘客伤害责任险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分别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六个档次,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