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并未强制险企赔偿醉驾伤人
引子:“酒驾、毒驾、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并向被保险人追偿。”3月21日,最高法院一则《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引发舆论强烈反响。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肖锦阳认为,该意见稿侧重保护赔偿权利人(受害人)的权益,但其中部分内容与我国交强险的规定不一致。如果将醉驾、故意事故都列入赔偿责任内,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理赔率和运营成本。
一家大型财险公司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问题关键是保险公司通常很难向被保险人追偿成功,比如被保险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同样遭遇意外身故或逃逸。此款条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
交强险条例并未强制险企赔偿醉驾伤人
在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如果导致人身伤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正是这款规定引发热议。肖锦阳律师指出,虽然最高院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但其实质却与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的规定相冲突。
记者查阅交强险条例发现,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按照交强险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因无证驾驶、醉驾等造成人身伤害时,拥有“垫付抢救费并追偿的权利”。但与此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商业车险“代位赔偿”一样,保险公司为了避免损失往往会“弃权”不执行。
简单来说,交强险条例并未强制要求保险公司在醉驾、毒驾等情形中“代位赔偿”,但最高法院的《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行“代位赔偿”。
不少律师强调,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与保险合同及交强险条例有矛盾,但是司法解释的法律性高于后者。如果《征求意见稿》通过了,意味着即使保险条款不改,保险公司也需要代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