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限额与理赔基数经典案例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3 1:24:37    加入收藏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不应理解为计算理赔金额的基数。浙江省嘉善县的朱某夫妇为此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天安保险公司)发生争执。日前,嘉善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2009年12月,朱某夫妇因为生意上的需要,以建材部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卸货车,生意虽小但尚能养家糊口。然而夫妻俩未曾料想,在此后的一次驾车时,这辆卸货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相撞,骑车少女张某由此遭遇不幸。事故之后,张某瘫痪在床,直今仍需住院治疗。

  飞来横祸让朱某夫妇负债累累,张某的巨额医药费更让他们一筹莫展。值得庆幸的是,朱某夫妇曾为这辆汽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过,当夫妇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被告知理赔的数额仅为37.5万元。朱某夫妇对此无法接受,并于2011年12月13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双方对理赔数额的计算方式产生了激烈的争辩。天安保险公司称,当时原告并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而在这场事故中,驾驶员负主要责任,免赔15%,再加上车子违反了安全装载要求,免赔10%,所以总共免赔25%。由于50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故赔偿的计算公式为:50万×(1—25%)=37.5万。

  朱某夫妇则反驳认为,即便有免赔也应该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而不能以保险最高金额50万元为基础。50万元只能作为理赔的最大限额而非计算赔款的基础数额,并且保险金额的多少与理赔数额的计算基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朱某夫妇认为,赔偿的计算公式应为:实际损失(85万)×(1—25%)=63.75万元。因最终的数字大于最高金额5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50万元。

  经过审理,嘉善县人民法院认为,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50万元仅是保险理赔的最高额度,而不应理解为计算理赔金额的基数。最终,嘉善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朱某夫妇的主张,判令天安保险公司理赔50万元。

2013年3月25日

持他人驾驶证出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2007年3月28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自卸货车与骑自行车的王某相碰,造成王某当场死亡。经温州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所持驾驶证系他人所有,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王某父亲将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双方争辩的焦点就集中在,驾驶人没有合法有效的驾照,保险公司还需不需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给自己辩护的理由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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