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不应理解为计算理赔金额的基数。浙江省嘉善县的朱某夫妇为此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天安保险公司)发生争执。日前,嘉善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被判败诉。
2009年12月,朱某夫妇因为生意上的需要,以建材部的名义购买了一辆卸货车,生意虽小但尚能养家糊口。然而夫妻俩未曾料想,在此后的一次驾车时,这辆卸货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相撞,骑车少女张某由此遭遇不幸。事故之后,张某瘫痪在床,直今仍需住院治疗。
飞来横祸让朱某夫妇负债累累,张某的巨额医药费更让他们一筹莫展。值得庆幸的是,朱某夫妇曾为这辆汽车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过,当夫妇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被告知理赔的数额仅为37.5万元。朱某夫妇对此无法接受,并于2011年12月13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庭审中,双方对理赔数额的计算方式产生了激烈的争辩。天安保险公司称,当时原告并没有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而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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