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边游玩,别克被沙滩“咬”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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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3 11: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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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的滕某经营着一家公司,本想由公司员工小刘开着别克旅行车带领客户去海边玩,不料赶上了海水涨潮,小刘发动车子欲离开时,车却陷在了沙滩里。由于海水漫过了近半个车身 ,车子被海水腐蚀。滕某将车辆送修,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修车费用,滕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7月2日记者获悉,日前招远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滕某因海水泡过车身而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6000余元。
原告
开车去海边,车陷沙滩受损
2011年8月17日,因为业务关系,滕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刘驾驶一辆别克旅行车带几位外地客户到莱山区海边玩,一行人正玩得高兴,突然发现海水开始涨潮了,小刘立即提醒客户离开沙滩,然而当他发动车欲离开时,却发现车子陷入沙滩里动弹不得,车轮原地打转,却不往前跑,眼看潮水漫了过来,小刘只好熄火先行离开,找人求助。
后来经过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清泉寨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和附近市民近4个小时的营救,直到8月18日凌晨2时车辆被拖到了岸边,而此时近半个车身已经在海水中泡了几个小时。车辆被拖出以后已经无法正常驾驶,小刘安顿好客户以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原来车主滕某在2011年4月花费5176.05元为这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4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
2011年8月19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查勘,但没有对车辆损坏情况留下查勘记录。同日,车辆被拖到汽修厂进行维修,原告花施救费2000元、维修费59005元,之后又先后几次将车辆送修,几次维修共花费近8万元。
保险公司
损失属人为,不属理赔范围
事情发生以后,滕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车体被海水腐蚀受损而产生的维修费用近8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只在2011年底赔付了540元,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滕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保险金共计近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滕某的本次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车辆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车辆受损时处于熄火状态,并非使用中,并且车辆受损是涨潮造成的,也是可预见的,不属于意外事故,而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而本案中车辆的情况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法院判决
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滕某的工作人员发现海水上涨即发动车欲离开,因车陷在沙滩里未发动成功,导致车辆被海水淹没,应认定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车辆是否熄火来判断车辆是否在使用中没有依据 ,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导致原告的车辆被淹的首要原因系车陷在沙滩里被困 ,并非原告的工作人员故意不将车驶离现场,且海水涨潮虽然有规律,但每天涨落的时间都不一样,并且还会受地理环境、海岸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原告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人员,因而对事发地的涨潮规律不熟悉也在情理之中,并不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况,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原告的车辆受损是人为因素,没有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海水对钢铁等具有腐蚀性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本应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进行认真的查勘,以便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但被告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查勘且未留查勘记录,致使原告车辆的损坏程度无法确定,该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故原告的损失可按照修车的实际费用来确定。然而原告车辆的重复维修项目、与海水侵蚀无关的维修费用应扣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因海水侵蚀产生的维修费用66240元。
原告
开车去海边,车陷沙滩受损
2011年8月17日,因为业务关系,滕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刘驾驶一辆别克旅行车带几位外地客户到莱山区海边玩,一行人正玩得高兴,突然发现海水开始涨潮了,小刘立即提醒客户离开沙滩,然而当他发动车欲离开时,却发现车子陷入沙滩里动弹不得,车轮原地打转,却不往前跑,眼看潮水漫了过来,小刘只好熄火先行离开,找人求助。
后来经过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清泉寨边防派出所的民警和附近市民近4个小时的营救,直到8月18日凌晨2时车辆被拖到了岸边,而此时近半个车身已经在海水中泡了几个小时。车辆被拖出以后已经无法正常驾驶,小刘安顿好客户以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原来车主滕某在2011年4月花费5176.05元为这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4万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
2011年8月19日,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了查勘,但没有对车辆损坏情况留下查勘记录。同日,车辆被拖到汽修厂进行维修,原告花施救费2000元、维修费59005元,之后又先后几次将车辆送修,几次维修共花费近8万元。
保险公司
损失属人为,不属理赔范围
事情发生以后,滕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车体被海水腐蚀受损而产生的维修费用近8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只在2011年底赔付了540元,之后便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任何费用,滕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保险金共计近8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滕某的本次损失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保险公司认为,按保险条款的约定,车辆使用过程中所造成的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车辆受损时处于熄火状态,并非使用中,并且车辆受损是涨潮造成的,也是可预见的,不属于意外事故,而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而本案中车辆的情况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
法院判决
属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滕某的工作人员发现海水上涨即发动车欲离开,因车陷在沙滩里未发动成功,导致车辆被海水淹没,应认定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被告某保险公司以车辆是否熄火来判断车辆是否在使用中没有依据 ,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据办案法官介绍,导致原告的车辆被淹的首要原因系车陷在沙滩里被困 ,并非原告的工作人员故意不将车驶离现场,且海水涨潮虽然有规律,但每天涨落的时间都不一样,并且还会受地理环境、海岸位置等因素的影响 ,原告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人员,因而对事发地的涨潮规律不熟悉也在情理之中,并不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况,被告以此为由主张原告的车辆受损是人为因素,没有依据,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海水对钢铁等具有腐蚀性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向被告报案后,被告本应对车辆的损坏程度进行认真的查勘,以便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但被告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查勘且未留查勘记录,致使原告车辆的损坏程度无法确定,该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故原告的损失可按照修车的实际费用来确定。然而原告车辆的重复维修项目、与海水侵蚀无关的维修费用应扣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车辆因海水侵蚀产生的维修费用66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