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保险公司应事先提醒免责条款
所属分类:
2013-8-3 11:45:42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报价 图片 参数)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一起追尾事故让蔡先生的小轿车车头凹陷,损失了近6万元,满以为买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只需坐等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没想到,因为车辆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蔡先生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去年12月份,蔡先生驾车行驶在广园东路笔村立交路段,因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一辆轻型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追尾相撞,造成轻型货车车尾部位受损,自己的车头发生严重凹陷。经交警认定,蔡先生负全责。
蔡先生后将受损车辆送至某修理厂维修。初步测算,蔡先生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约为6万元。“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但是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的行驶证未按期年检。”对此,蔡先生相当不解,“一来我的行驶证上检验的有效期是到明年9月份,二来没有年检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应事先提醒免责条款
记者在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上看到,"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蔡先生的代理律师刘建一告诉记者,尽管车险条款中将此列为免责范围,但是由于上述免责条款均是属于格式条款,若保险公司没有与车主进行投保事前的提示和说明,“那么免责条款则是没有效用的”。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就免责条款“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向原告作过提示和明确说明,尤其是何为“规定检验期限”未向原告做出提醒,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建一表示,“这也就意味着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须证明未年检是事故近因
刘建一表示,就算投保车辆没有年检,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就本案来说,保险人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
险企:合同经双方同意约定
险企人员表示,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虽然是格式条款,但是双方同意约定的,当中的免除责任属于明确排除的形式,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
影响:或引发车险费率上调
保险公司相关法务人员解释,“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车辆是否进行每年年检、能否通过年检是车主应该注意的义务,将这样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是不恰当的,由此产生的可能后果甚至是保险公司由此产生的赔付金额增加,进而赔付率上升,影响险企的赔偿准备金。最终导致保险公司修改条款,将车险费率上调,由广大车主来共同承担风险。”
一起追尾事故让蔡先生的小轿车车头凹陷,损失了近6万元,满以为买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只需坐等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没想到,因为车辆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蔡先生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的拒赔。去年12月份,蔡先生驾车行驶在广园东路笔村立交路段,因没有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一辆轻型货车(报价 图片 参数)追尾相撞,造成轻型货车车尾部位受损,自己的车头发生严重凹陷。经交警认定,蔡先生负全责。
蔡先生后将受损车辆送至某修理厂维修。初步测算,蔡先生车辆的全部维修费用约为6万元。“我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和不计免赔,但是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的行驶证未按期年检。”对此,蔡先生相当不解,“一来我的行驶证上检验的有效期是到明年9月份,二来没有年检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吗?”
应事先提醒免责条款
记者在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上看到,"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但是蔡先生的代理律师刘建一告诉记者,尽管车险条款中将此列为免责范围,但是由于上述免责条款均是属于格式条款,若保险公司没有与车主进行投保事前的提示和说明,“那么免责条款则是没有效用的”。
此外,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就免责条款“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向原告作过提示和明确说明,尤其是何为“规定检验期限”未向原告做出提醒,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刘建一表示,“这也就意味着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律师:须证明未年检是事故近因
刘建一表示,就算投保车辆没有年检,保险公司也不能拒赔。“就本案来说,保险人以免责条款拒赔,必须证明"车辆未经年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否则不能拒赔。
险企:合同经双方同意约定
险企人员表示,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虽然是格式条款,但是双方同意约定的,当中的免除责任属于明确排除的形式,是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
影响:或引发车险费率上调
保险公司相关法务人员解释,“保险公司的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车辆是否进行每年年检、能否通过年检是车主应该注意的义务,将这样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是不恰当的,由此产生的可能后果甚至是保险公司由此产生的赔付金额增加,进而赔付率上升,影响险企的赔偿准备金。最终导致保险公司修改条款,将车险费率上调,由广大车主来共同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