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车在投保后被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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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5 1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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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的面包车在投保后被盗,因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他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保险金27040元。近日,丰台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以车辆实际价格为准确定保险金,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崔先生17600元。
2012年3月7日,崔先生花2.2万元购买了一辆面包车,行驶证上记载该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核定载客为19人。同年9月29日,崔先生到保 险公司投保,在提供购车发票等之后,业务员为崔先生填写了投保单,但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该车盗抢险保 险金额为33800元,崔先生为此支付了保险费2270.47元。
2013年3月20日,崔先生的车被盗,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崔先生没有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相关准确信息,将核定载客19人陈述为5人,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性质和费率的确定等为由拒绝赔付。后崔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崔先生投保时提交的保险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上明确记载了保 险车辆的基本情况,但保险业务员却将核定载客人数写成了5人,并按家庭自用汽车进行承保,收取了保险费,此错误的责任应在保险公司。
但因法律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崔先生投保时盗抢险确定的保险金额是33800元,而崔先生购车的实际价格仅为2.2万元,超出部分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给崔先生的保险金应为2.2万元的80%,即17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