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行人车子受损 保险是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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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5 19: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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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的车在快速路上发生事故后,他将车辆启动后挪至辅路,结果保险公司因此拒赔发动机损坏赔偿。为获理赔,投保人杨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杨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判决。
杨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中为躲避行人撞上马路牙子,致使车辆严重受损,后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经检验车辆底盘受损修理费用9784元,发动机受 损修理费用4685元。保险公司认为车撞上马路牙子只是底盘受损,当时杨先生在底盘受损、漏油的情况下启动汽车驶入辅路,才使发动机发生严重损坏。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其不予赔偿。
后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对发动机损坏部分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杨先生不服,以当时事故地点位于快速路上,来往车辆很多、速度极快,其启动车辆只是为将车从主路移到辅路,并不是保险条款所称的“继续使用车辆”,保险公司不应免赔为由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在车底盘受损、发动机缺油情况下启动汽车,从主路开到辅路,该行为虽不是继续使用车辆,但在车辆已受损的情况下采取该 方法,并不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其应及时报警并采用其他方法将车拖走。杨先生采取措施不当,使车辆遭受更大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案后提醒:
此案提醒驾驶人员,在不熟悉车辆构造情况下,发生事故后不要擅自发动车辆,应注意保护现场,同时及时报警并与保险公司联系,否则因擅自启动车辆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
2013年8月2日
严厉打击车险欺诈行为 黑龙江建长效机制 为切实保护保险(放心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车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近期,黑龙江保监局在全行业开展车险反欺诈工作,旨在建立起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黑龙江保监局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各保险公司建立起车险反欺诈提示制度,在车险投保单和理赔申请书的显著位置印制反欺诈提示内容,提示内容应包括保险欺诈将承担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同时为有效侦破车险欺诈案件,各保险公司需建立车险反欺诈举报奖励制度,设立车险反欺诈举报奖励基金,制定举报奖励办法,公布举报电话。
为了将反欺诈工作落...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