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障对象范围的法律限制是什么
交强险
不买不能上路 最高赔付12.2万元,这个险种,大家都不陌生。“交强险?知道,不买车不能上路,干吗用就不知道了。”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虽然“强制”但不“无理”。交强险大有用处。赵丽介绍,交强险不只是新车上牌照、旧车年审时必需,在发生交通意外时,先是交强险事故赔付,再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等补充赔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最高可赔付财产2000元、医疗住院1万元和人身伤亡11万元。
全险,只是个概念 没有“啥都赔”之说,如果你认为,全险就是所有事故损失都可以获赔,那就错了。全险,只是个概念,表面含义和实际是不符的。一般大家所说的全险包括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险等,有时还附加盗抢险、玻璃险、车身划痕险、自燃险等等。
但买多少保险,也不是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赔,有几种情况就属于保险公司拒赔范围:一、收费停车场丢车,车辆保管责任转移到停车场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二、驾驶员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三、车内物品丢失,车险投保只对车辆本身负责,车内物品不包括在内。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都是不予赔付的。
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当有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0元。
当无责任时,三方财产损失最高赔偿100元,三方医疗费最高赔偿1000元,三方死亡伤残最高赔偿11000元。
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购买商业险的话建议购买商业三责险、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险。三责险是对交强险的补充,车损险的话保障本车,车上人员险保本车上的人,不及免赔能在你负全部责任时全部赔偿。
案例:
2009年6月18日,冯峰驾驶标的车辆给本乡坡底村二组村民张山保拉运水泥、砖、钢材从某县城返回(货主张山保及其妻农淑霞同乘),车辆在张山保家门前坡道停车时,车辆失控下滑250米翻入邢建路黑沟路段,造成乘客张山保当场死亡,农淑霞受伤。
事故当日晚10时30分,保险公司查勘员在某县交警大队对于冯峰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谈话笔录。从笔录看,翻车事故发生时,张山保及农淑霞均在车辆上乘坐。某县交警大队就事故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冯峰负全部责任,张山保、农淑霞无责任。
冯峰于2010年5月18日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提出索赔申请后,经过审核,保险公司认为此案件不应赔偿,理由是本案中张山保、农淑霞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保障范围。冯峰不服,遂以原告身份,将保险公司诉至某县法院,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给原告赔偿原告给农淑霞等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等39505.86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张山保、农淑霞是否属于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笔者以为张山保、农淑霞属于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保障对象范围的法律限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依照上述规定,交强险的受害人应排除本车人员、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从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的法定范围,被保险车辆的“本车人员”依法是被排除在外的。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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