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中的一些问题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7 19:05:08    加入收藏

    很早以前,就有不少人提出这样一个疑问,经常看到路上两辆车出现轻微刮擦,就会停在那争执不断,以至于堵了整条马路的交通,为什么他们不能把车开走而协商解决呢?这就涉及了车险理赔中的一些问题。

  首先是保险勘察时间问题。举个例子,庄先生在驾车出险后,当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查勘员迟迟不来,由于事发地正处交通要道,导致严重的交通堵塞。在保险公司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以下相关的处理规定:车主报案后,除了必须现场查勘的案件,其他案件可在查勘人员指导下进入定损中心或维修定损点,以减少现场等待时间。若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赶至现场,车主应听从其安排进行相关处理。例如,车辆可以移动时,应移至路边,并打开双跳灯,以免影响交通,或发生二次事故;如果是查勘人员自身原因造成车主等待时间过长,可要求保险公司重新安排人员进行查勘。但实际上,这里我们就看到,虽然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查勘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但究竟需在多长时间赶到,这在保险合同中是否会有约定?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往往是格式合同,条款相对笼统。投保人若认为合同中对于事故处理的约定不明,可提前约定时间,作为特约条款;或进行事后约定,即报案时,车主可以跟保险公司进行口头约定,若查勘人员未在约定时间到达,即违反了事后的口头协议。

  其次,就是如何定义破损价格。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在不影响损失零部件安全使用和外观的前提下,是以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给予更换。另外,虽然保险公司定损是参考市场上的零部件价格、维修人工费等进行确认,但实际上,不同的维修厂因零部件进货渠道、管理成本、利润要求不同,相应的维修价格有较大差异,车主若选择维修费较高的维修厂,易造成定损价格争议。这种情况下,车主可以让保险公司与修理厂协商处理,或由保险公司推荐到同等资质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但是,实际上,不少车主会自行将车辆维修,并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修理费。被保险人擅自修理车辆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对于定损协商不成时的解决方法约定不明,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根据现有证据,法院可以对损失金额进行认定,保险人不能仅以无法重新核定为由拒赔。因此,建议保险公司从履行法定说明义务、诚信提示义务和健全协商机制等三个方面予以改进:一是在合同签订时,公司应就上述条款依法履行法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二是发生事故后,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将上述条款的含义再次向被保险人说明,避免被保险人因疏忽违反约定;三是建立、健全定损协商不成时的纠纷解决机制,如双方共同聘请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事先约定一次性、终局性评估条款等。

  最后,索赔单处理不及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若索赔单证齐全,双方对损失无异议,保险公司会在10日内进行赔付。但由于多种因素,如车主委托的人员未及时将索赔单证转交保险公司;车主提供的索赔单证不齐全,未及时补交;车主提供的赔款支付账户有误发生退票等,往往造成保险公司无法及时理赔。由此,建议车主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渠道,亲自递交索赔单证,并及时核对资料信息,补充缺少的资料,以便保险公司及时处理。

2013年3月18日

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适用“互碰自赔”的交通事故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两车或多车碰撞,各方均投保了交强险;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且各方损失金额均在2000元以内,无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经交警处理或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现场报案;事故各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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