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不赔终成历史
“无责不赔”将成为历史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不计免赔”一直是车险条款中争议最多的霸王条款。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意味着“无责不赔”将成为历史。
业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早在2003年就已引入车险赔付,只是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今后,保险公司在进行车险赔付时,将面临着成本上升、资金流转等一系列压力,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免责事项要特别提示
为了避免在理赔过程中引起更多纠纷,《通知》还规范商业车险免责条款,规定商业车险条款不得出现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任的条款,不得出现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
同时,商业车险条款设置适当的免赔额和免赔率,应当依照防范道德风险、节约社会资源、促进被保险人防灾减损的目的,遵循条款清晰明确、风险共担比例公平合理、不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同时,商业车险条款应当将所有涉及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集中放在责任免除项下列明,并采用加黑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
旧车投保可省上千保费
以上述三大“霸王条款”中的一条高保低赔为例,所谓高保低赔,例如一辆购买时花费了10万元的汽车,开了五六年后,这辆旧车的实际价值肯定远不如购车价格,但还要按照新车价格来购买保险,但在发生事故赔付时,却要按照其实际价值来赔付。
本土一位多年从事保险行业纠纷的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认为,单就高保低赔这一条“霸王条款”,就让很多消费者被无辜“吸金”。
《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据业内人士测算,按照保监会公布的新规定,“高保低赔”被取消后,原价20万现值10万元的旧车在“实保实赔”中将少交千元保费 ,在不计免赔附加险取消后也将少交465元,两项合计车主将省1500元左右。
个案
车主欣喜不平等地位得改善
汽车产品维权历来都是一件让消费者极其被动的事,车主大怒之下砸车、用牛拉车、用车堵4S店门等事情频频发生。而在车险方面,受到“霸王”条款的影响,不少车主遇到付了保费却得不到理赔的情况。腹背受气,消费者买车后用车也不省心。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都是车主常遇到的问题,家住北市区的车主张先生就有一次很不愉快的经历,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发生车损事故。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
事故结案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面对高保低赔的情况,车主只能哑巴吃黄连了。采访中,车主均认为,这些霸王条款的取缔,能有效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与此同时,也有车主会担心保险公司通过提高保险产品价格来变相变通,这样消费者权益也不能得以保障。
律师观点
无责不赔终成历史
“无责不赔终于成为了历史!”作为持续推动废止“无责不赔”这个“霸王条款”的专业律师,张宏雷感叹道。
他介绍,为推动废止“无责不赔”这个横行多年的霸王条款,他用了一年半时间!期间先后代理云南车主打赢4例“无责不赔”案,车型是斯巴鲁、欧蓝德、思域和奔驰 ,被告是太平洋、平安、永安和人保财险 ,胜诉金额近50万元,而此期间,包括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及全国各媒体的相关报道,也是“压倒骆驼的每一根稻草”。
张宏雷表示,此前为推动废止该条款,他也曾多次以专业律师的身份向保监会提出建议。他分析,有关车险投保容易理赔难其实发生了很多个案,但之前很多人都是将目光关注到个案身上,没有认识到其实是因为条款设置的根本性原因所导致。
据了解,目前车险理赔投诉占财险投诉量的60%,诸如理赔难、销售误导、推销扰民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问题反映强烈,且长期以来未能得到较好解决,并严重影响了保险行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专家指出,理赔难、销售误导、导致消费者对行业不信任。
为此,监管部门也表示,今年将把解决车险理赔难和寿险销售误导问题放在工作重点的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