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熄火后不要对车辆进行二次启动

 所属分类:  2013-8-7 21:23:47    加入收藏
浦女士的车在暴雨造成的路面积水中熄火,发动机进水,之后维修花了3.7万余元。而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却称车辆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属于免赔范围,拒绝赔偿,浦女士无奈起诉到法院。昨天,此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浦女士称,2011年8月9日晚7点20分左右,她投保的小汽车在西二旗东一路由南向北行驶时,正值暴雨,造成路面积水,车辆行驶经过积水路面时熄火,熄火后未对车辆进行二次启动。随后司机马上拨打了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同时联系北京中进锦旺汽车有限公司(下简称4S店)请求救援。车辆在8月10日由事故现场被运往4S店维修。

4S店最终确定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1缸活塞连杆变形、发动机缸体磕损等诸多问题。车修了一个多月,直到同年9月19日才维修完成,维修费用达37268元。

在浦女士保险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告知:车辆涉水造成发动机损失属于免赔范围,发动机部分损失3.4万余元拒绝赔付。

 

浦女士认为,此种情况属于车损险理赔范畴,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她全部车辆维修费用。而且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既未向她送达保险条款,也未告知她相关保险范围、免赔事由,这条免责条款不应生效。

法庭上保险公司代理人说,发动机的损失不属于车损险,属于附加险,但浦女士并没有投保发动机险。浦女士称保险公司没有向她说明免责条款,明显不符合常理,因为保险单和保险条款都是一体的,而且在保险单上也重点提示投保人要详细阅读相关条款,发动机险及玻璃险均属附加险,但浦女士仅就玻璃险进行了投保,之所以没有就发动机险投保,可能是车主认为发动机出险的几率太小了,现在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任何依据。

由于双方分歧过大,法庭没有当庭主持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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