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车盗抢险的注意事项的介绍
王先生给自己的爱车:桑塔纳SVW7180CEi投保盗抢险。登记日期:2003年6月1日。保险期限:2004年6月12日-2005年3月31日。使用条款:机动车辆险综合险条款(2004版)。投保险别:车损险、三者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险。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110133元。使用性质:行政用车。无固定车库、无防盗装置。
2004年10月10日晚7时许,标的车停放在深圳经济技术开发区,次日早晨7时许,王先生发现标的车不见,随即向当地所属公安部门及深圳分公司报案。
2005年2月17日,被保险人向深圳分公司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单证。但被保险人在提供的单证中缺少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分析:
在此案中,标的车登记证书随车丢失(派出所已证明),如按条款规定处理,深圳分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在实际理赔过程中,深圳分公司没有拒赔该起案件,进行正常的理算后上报总公司两核中心车险核赔处。
专家认为,虽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车辆登记证书,不履行义务,深圳分公司可以拒赔,但如拒赔必将引起被保险人诉讼。此案中,被保险人不能提供登记证书的原因是由于登记证书随车丢失,被保险人主观上想要履行该义务,却因客观原因(被盗)而不能履行,不能简单认为是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如发生诉讼,深圳分公司获胜的可能性较小,由此还将产生诉讼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增加赔偿金额,且该被保险人马上面临续保。
考虑上述原因及被保险人确实不能履行提供登记证书义务的客观情况,经车险核赔处与深圳分公司沟通,并由深圳分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在原有正常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5%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险作用
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车辆的全部损失,以及其间由于车辆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车辆丢失后可从保险公司得到车辆实际价值(以保单约定为准)的80%的赔偿。
按照保险责任的规定,车主在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后,如果在保险期内出现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并报请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都未能查明下落的,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进行损失的赔偿。在保险人所进行的盗抢险赔偿费用中,不仅包括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还包括了保险车辆在被盗抢后造成车上的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盗抢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此外,盗抢险多少钱还与保险免赔率有关。如果保险车辆出现盗抢事故时,车主如不能按合同规定提供完善的理赔资料,或者汽车全套车钥匙缺失,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范围等,都可能会直接影响盗抢险理赔的金额。
全车盗抢险注意事项:
1.专项投保节省保费开支:全车盗抢险成为主险后,为单纯面临盗抢风险的车主节省了一笔保费开支,即其可以为车辆单独投保全车盗抢险,节约了车辆损失险的保费开支。
2.避免“超额投保” :全车盗抢险的保额不要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为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约定,超额投保并不能获得超额的赔偿。
3.好习惯减少损失:为车辆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并不意味着发生盗抢事故后就可以得到足额的赔偿,良好的用车习惯亦可以减少在车辆遭受不测事故后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