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车船税优惠政策有哪些新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商用车的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由以“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的计缴方式改为按照其整备质量、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据实作为计税依据,即,车主缴纳车船税的计算单位以车辆行驶登记证上的整备质量“实际吨数”作为计算依据。相比旧车船税条例,货车车船税优惠不少。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2012年度内车辆已按调整前计税单位完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税或在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减。
2013年车船税优惠政策对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汽车等车辆仍然按照法定项目免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2013年车船税优惠政策仍然坚持鼓励和支持新能源车辆的发展。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国家的政策也渐渐明晰。按最新的规划显示,2011-2020年,凡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而作为节能汽车的混合动力车型,规划显示,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同时,国家开始把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国家准备将符合条件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有关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享受国家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等政府优先采购的扶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节能型乘用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双燃料乘用车)。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具体要求见附件1。3.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新能源汽车的认定标准为: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和其他车辆。2.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3.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大于30%,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含轻型、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同类车型相比应小于60%。4.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节能型商用车和其他车辆的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对于减免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发布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额车型(船型)目录》实施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