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车船税征收工作已经顺利展开,与2012年车船税政策相比,2013年车船税优惠政策又添加了新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商用车的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由以“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的计缴方式改为按照其整备质量、机动船舶按净吨位据实作为计税依据,即,车主缴纳车船税的计算单位以车辆行驶登记证上的整备质量“实际吨数”作为计算依据。相比旧车船税条例,货车车船税优惠不少。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在2012年度内车辆已按调整前计税单位完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税或在缴纳2013年度车船税时予以抵减。
2013年车船税优惠政策对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汽车等车辆仍...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