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轮助力车撞人赔偿诉讼案例

 所属分类:  2013-8-9 11:50:49    加入收藏
交强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遭受损失的保险。尽管各保险公司在推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工作中下了不少功夫,但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很多具备机动车性能的两轮便捷交通工具拥有者不积极投保交强险。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具有机动车性能的两轮助力车撞人赔偿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27日18时,张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其女婿李某,沿河南省灵宝市函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灵宝市成光镇牛庄学校后的一条东西方向道路路口处,右转弯驶入牛庄村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约300米左右陈某门前时,王某(年仅两岁多)由道路北侧向南侧横过道路,当时在现场的有王某的奶奶陈某,面朝东南方向,麻某推着童车载着孙女,面朝西边方向,两个人面对面说话,还有申某带着孙子在陈某门前沙堆玩,麻某发现来摩托车后,就喊王某,并追过去拉了王某一把,张某的摩托车与麻某及王某相接触,麻某、王某均倒地受伤,摩托车也倒地,张某和李某起来后扶起摩托车。王某的父亲闻讯到场后,拨打120,然后推走摩托车,麻某和王某被救护车送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

  王某的父亲于当日19时39分向110指挥中心报了警。事故经灵宝市交警大队调查,出具了一份交通事故证明,认定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及时报案,事故现场发生变动,证据灭失,没有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麻某的伤情被诊断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14900.23元。事发后,张某付给麻某1000元,王某家人支付麻某医疗费1000元。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属于自己所有,未投保交强险。经确认,麻某的损失有:医疗费14900.23元,误工费2843.35元,护理费748.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25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9591.83元。事后因赔偿问题麻某到灵宝市法院起诉,引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没有达成协议。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张某按照交强险保额赔偿麻某经济损失10000元;张某赔偿麻某各项经济损失9591.83元的60%,即5755.1元;共计15755.1元,扣除已付的1000元,再付14755.1元。二、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父亲、母亲)赔偿麻某各项经济损失9591.83元的40%,即3836.7元,付款时扣除已付的1000元,再付2836.7元。上述一、二项判决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麻某承担190元,张某负担216元,王某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的父亲、母亲)负责144元。

  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之间没有发生接触,麻某是被王某的奶奶拉倒受伤,我车没有撞到她,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发生了事故,王某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我承担60%赔偿责任不当。2.我驾驶的车辆是助力车,不是机动车,不应缴纳交强险,一审判决我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错误。3.医疗费仅有3张票据而无缴费清单,一审对医疗费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改判我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某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一审判决张某承担本案60%的赔偿责任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1.关于本案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的问题,灵宝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及该交警队对张某、李某、麻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能够相互印证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与麻某受伤具有因果关系的事实。张某主张其没有撞到麻某,麻某受伤是被王某的奶奶拉倒造成的,但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实。

  2.关于张某驾驶的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是否应购买交强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或者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 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依据《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指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技术要求:最高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应小于7公里等。张某驾驶的助力车动力燃料是汽油,设计时速超过20公里/小时,没有脚踏装置,不符合国家关于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标准,其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购买交强险。张某作为本案机动车的所有人,没有为该车购买交强险,一审判决张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10000元的赔偿责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

  3.关于麻某的医疗费问题,麻某提交了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能够证明其医疗费支出情况,一审对麻某医疗费的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4.关于责任比例承担问题,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尽到较高安全注意义务,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本案启迪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施行。6年多来,民众的法律意识、保险意识在不断的增强,机动车辆的交强险投保率逐年上升。但是,摩托车等便捷二轮交通工具投保交强险的比例依然很低。尽管各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宣传以及引导二轮摩托车的所有人积极投保交强险,但一直收效甚微。

  现实生活中,购买电动自行车和燃油助力车的人越来越多,但大多数人对这类车辆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概念不清。无论是电瓶自行车还是燃油助力车,只有符合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小于40公斤;有脚踏装置;在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应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不应小于7公里等条件才属于非机动车。否则,属于机动车,依法应购买交强险后才能上路行驶。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未保交强险的二轮机动车撞人赔偿案例。如果张某投保了交强险,仅需花费120多元的交强险保费,就可以在享受交通便利的同时,将12.2万元的不确定的事故赔付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在自己获益的同时也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付。但张某因认识上的不到位和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自己承担了数万元的经济赔偿。

  目前,导致大量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的突出原因:一是大部分摩托车拥有者认识不到自己在享受交通便利的同时依然存在诸多不可预见的风险,更没有花少量的钱将风险转嫁出去的意识,而导致出事后要承担高额的责任赔偿。二是各保险公司在《条例》实施初期曾经就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做过大规模的宣传推动活动,后因推动难度大,收效甚微而逐步淡化,未能使摩托车拥有者充分认识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导致摩托车投保面一直很低。三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2006年3月1日经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个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但在现实中此条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执法部门不查我就不保”是导致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意识淡薄的又一成因。如能有效解决好提升认识、扩大宣传、严查严管这三个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民众的保险意识,合力推动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使摩托车撞人事故的经济赔偿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给予及时赔偿,那么,诉讼案件就会降至最低,社会秩序将会更加稳定。

  温馨提示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2006年7月1日开始实行,按照《条例》规定摩托车也必须投保交强险。二轮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按照排气量的不同来确定,保费分为三档:50CC及以下120元;50CC—250CC(含)180元;250CC以上及侧三轮400元。希望更多的二轮机动车所有人能从中汲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积极投保交强险,将风险转嫁出去,把保障留给自己。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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