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车锁声称送3年“盗抢险”车辆被盗才知获赠的是“责任险”
在买锁可送3年“盗抢责任险”的诱惑下,市民王女士买了一把车锁,且取消此前已买的盗抢险。直至爱车被盗后,王女士才发现所谓赠送的保险仅系产品责任险,遂怒告销售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致涉案车辆得不到应有的保险赔付,应对王女士该部分信赖利益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判令销售公司赔偿王女士9.5万元。
卖车锁声称送3年“盗抢险”
2009年10月19日,市民王女士通过按揭贷款方式,以20.28万元在东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了一台丰田牌小轿车,并为爱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全车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应保险。当天,王女士还买了由汽车销售公司销售、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防盗抢四轮锁定锁,价格3980元一把。王女士说,当时销售顾问告诉她,该锁由厂家送3年盗抢责任险。之后,销售公司将锁的保修卡交给王女士。
考虑到买锁获赠了3年盗抢责任险,2010年10月17日,王女士在平安保险公司处续保时取消了全车盗抢险部分,此时保单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8万元。
车辆被盗才知获赠的是“责任险”
2011年4月30日,王女士开车外出时,汽车钥匙被盗,随即汽车也被盗。王女士当天报了案,但公安机关至今未能侦破。此后,王女士从销售公司拿到锁保险卡的保险凭证后才发现,保险凭证载明,保险期限自2010年10月20日起至2011年10月29日止,被盗车辆若为贷款车,保险赔款第一受益人为王女士,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人为重庆某保险公司。该保险与向保险公司投保盗抢责任险的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及免赔额均不一致,车辆无法获得完全赔偿。
王女士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明知锁的厂家并非赠送车辆盗抢责任险,却不实宣传成送3年盗抢责任险,误导她买锁后没有续买全车盗抢险,且汽车销售公司收到保险凭证后也不及时给她,致其经济损失惨重。
2012年5月,气愤不已的王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索赔车辆被盗损失。就在此案诉讼进行的同时,2012年5月,王女士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以保险合同向重庆某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保单约定内容不明,并不能显示为产品责任保险,隐含车辆被盗需赔付的内容,同年8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赔款4万元。
卖锁公司被判赔信赖利益损失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担责,该赔偿多少成为此案争议的关键所在。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卖锁方,对其向消费者出具相关保修卡上的标注内容应清楚并应承担其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明知生产商赠送的并非盗抢责任险,仍在保修卡上作如此标注,并在该保险凭证出具后,未及时通知王女士领取,致其直到车辆被盗时才清楚该保险内容及赔偿限额,违反合同约定及合同附随的通知及协助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保修卡对于所赠盗抢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没有约定,按一般理解,盗抢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销售的全车盗抢险,而若未特别约定,应认为该类盗抢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与保险专业机构销售的盗抢险赔付范围一致。综合上述分析,2012年10月,法院判令汽车销售公司支付王女士违约赔偿款9.5万元。汽车销售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