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开车撞残妻子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9 12:07:05    加入收藏

在第三者责任险中,“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是通行于整个保险界的行业惯例,但对该条款合理性的质疑声音一直不绝于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丈夫将妻子撞成了残废,挂靠公司赔偿伤者30万后,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与事故受害人是夫妻关系为由拒绝理赔。该免责条款是否合理,案件的公平性该如何保障,成了法院审理的难题。

   事故发生:

  可怜女子被丈夫撞成右腿残疾


  2011年2月26日,陈永建、苗玉梅夫妻俩前往重庆发货。路途当中,陈永建将货车停在加油站旁,并和妻子苗玉梅一起下车。陈永建去上厕所,苗玉梅就在一旁等候。没多久,货车突然有些溜坡,苗玉梅第一时间冲上去用双手推挡,但货车还是毫不留情地从她右腿处压了过去。送往医院后,苗玉梅右腿被截肢。重庆交警认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驾驶员陈永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机动车在下坡路段停车驻车制动不良,陈永建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过治疗和休养,装上假肢的苗玉梅能够一瘸一拐地走路,但是生活依然不能自理。苗玉梅说,她和丈夫来到无锡打工,原本在农贸市场卖水果,后买了这辆货车从事运输行业,然而一年还不到就出了这个事。

  事故赔偿:

  可怜家庭遭遇连续的官司


  事后,苗玉梅将货车的挂靠单位长风运输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2011年11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苗玉梅12万元,长风运输公司赔偿苗玉梅30万元。其中判决书中明确载明:“长风运输公司愿意对苗玉梅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长风运输公司支付完30万元的赔偿款后,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3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财产的损失不属于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不予理赔。

  2012年7月,南长法院受理了该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最终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不予理赔”条款合法合理,陈永建作为货车的实际车主,享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与保险金请求权,苗玉梅作为陈永建的妻子,其损失已被排除在三者险的理赔范围之外,故驳回长风运输公司要求在三者险范围内理赔的诉讼请求。

  “依据行政法规,陈永建并无资质进行营运,正是由于长风运输公司接受了陈永建的挂靠,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承办法官周优育说。

20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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