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伪造事故 为自己“理赔”获刑

 所属分类:  2013-8-9 19:14:39    加入收藏

汽车修理厂保险部经理与保险部查勘员利用职务便利,联手伪造高级轿车交通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结果两人聪明反被聪明误,一朝案发,不仅返还所骗的保险金,还为此被判了刑。2013年3月20日,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梁某是焦作市汽车修理厂保险部的经理,范某是该修理厂保险部的代理查勘员,两人共同负责在焦作地区汽车保险事故的查勘定损、理赔资料收集工作。看着两人负责的车辆事故保险理赔款一次次交于保险人手中,他们便想到了利用其职务便利,选择较较贵的事故车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的“高招”。2012年5月15日20时许,梁某、范某经预谋后,在焦作市山阳路一十字路口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后范某利用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金7100元;看到保险理赔款顺利得到,2012年6月20日19时许,尝到甜头的范某、梁某再次经预谋后,在焦作市民主路一小区附近采取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后范某利用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金12350元;2012年8月20日14时许,范某伙同程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焦作市塔南路附近采取伪造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现场,后范某利用伪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金6498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

  2012年11月10日,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身为保险公司代理查勘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被告人梁某策划、参与伪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范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梁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3年8月8日

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介绍
     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据介绍,浮动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要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在公安部和保监会确定的交强险费率浮动幅度内,明确饮酒后驾驶、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上浮费率的标准。其中,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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