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车辆不幸被挤压致死,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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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9 19: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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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居民李海(化名)在启动农用四轮车时不幸被挤压致死,因其生前在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投保有个人意外伤害险,其妻子张梅(化名)依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查后以李海死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为由拒赔,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张梅将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3月8日,河南省太康法院依法一审审结本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梅保险金10万元。
2012年7月6日,李海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投保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2012年11月24日15时,李海在本村村民家发动农用四轮拖拉机时,不知农用四轮拖拉机在档上,且离合上压有一块砖,拖拉机机器启动后,离合器上压的砖掉下致离合松开,农用四轮拖拉机突然前行,李海被农用四轮拖拉机拖斗与村民的墙头挤压后因内脏出血死亡。李海的妻子张梅随即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经审查后以李海死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为由拒赔,后双方经协商未果,张梅遂将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诉至本院。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因农用四轮拖拉机突然前行而被挤压致死属意外事故,且李海未从事货车、特种车驾驶职业,其死亡亦非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的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说明中约定: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中,李海没有指定受益人,其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梅继承。据此,太康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2012年7月6日,李海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投保一份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2012年11月24日15时,李海在本村村民家发动农用四轮拖拉机时,不知农用四轮拖拉机在档上,且离合上压有一块砖,拖拉机机器启动后,离合器上压的砖掉下致离合松开,农用四轮拖拉机突然前行,李海被农用四轮拖拉机拖斗与村民的墙头挤压后因内脏出血死亡。李海的妻子张梅随即向被告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经审查后以李海死亡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为由拒赔,后双方经协商未果,张梅遂将某保险公司周口支公司诉至本院。
太康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海因农用四轮拖拉机突然前行而被挤压致死属意外事故,且李海未从事货车、特种车驾驶职业,其死亡亦非其自身原因造成,被告保险公司应依合同约定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的保险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说明中约定: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意外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案中,李海没有指定受益人,其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张梅继承。据此,太康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