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14 16:4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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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系列产品保险,2011年12月该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张某因违反装载规定,超载行使负次要责任,事后,张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为,依据保险条款“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法》关于装载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向张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张某以该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判令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承保范围内进行理赔。
律师点评: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系属格式合同,而保险公司因“超载”而拒绝理赔的条款系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免责条款充分提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能作提示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因保险公司未能对张某就该“超载不赔”的条款进行明显提示,故应当按约定对张某进行理赔。
律师点评: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系属格式合同,而保险公司因“超载”而拒绝理赔的条款系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免责条款充分提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能作提示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综上,因保险公司未能对张某就该“超载不赔”的条款进行明显提示,故应当按约定对张某进行理赔。
2013年5月15日
车险骗赔伎俩 纵火燃车 谎报险由 纵火燃车 谎报险由
一位私家车主买了一辆二手奔驰高档轿车,为了骗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竟设计演绎了一出自己焚烧奔驰轿车,造成因“交通事故”引发火灾的假象,企图事后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赔款的闹剧。据媒体披露,这辆二手奔驰轿车属于私家车,车主早就蓄谋用制造假事故的办法骗取赔款。他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高达100万元的汽车保险,又找到一名懂汽车修理的电工,询问如何可以通过人为方式使汽车起火。这名电工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诱惑,帮助其精心设计了作案方法,又先后两次实地试验,认为“万无一失”后开始选定某段高速公路...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