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系列产品保险,2011年12月该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两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张某因违反装载规定,超载行使负次要责任,事后,张某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的理由为,依据保险条款“保险机动车违反《道路安全法》关于装载规定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规定,向张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张某以该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明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判令保险公司应在张某承保范围内进行理赔。 律师点评: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系属格式合同,而保险公司因“超载”而拒绝理赔的条款系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对免责条款充分提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未能作提示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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