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新规:校车必须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所属分类:  2013-8-14 17:13:43    加入收藏
4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发布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指出,取得校车使用许可须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在校车享有的权利方面,《条例》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条例》还对保障就近入学、发展城乡公交,以及政府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对校车服务的政策支持方面,《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对征求意见稿作了多处较大修改。主要包括:针对实际中有的地方不顾学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不适当地撤点并校问题,增加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应保证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和校车驾驶人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的意见,增加了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审验的规定;根据一些地方和公众的意见,增加了省级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此外,还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范围、校车随车照管人员的指派、校车应配备的安全技术装备、使用专用校车的实施过渡期等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2013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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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险保单中采用A、B类概念取代了原车险保单中的进口车和国产车概念,其划分标准如下: (一)所谓A类车辆是指:1、整车进口的一切机动车辆:2、主要零配件由国外进口,国内组装的套牌车辆:3、合资企业生产的16座以上(含16座)的客车:4、外资、合资企业生产的摩托车:5、下列品牌的车辆和车型:北京切诺基V6、广州本田、上海别克、上海帕萨特、湖北雷诺、长春奥迪系列、天津丰田。其他合资企业生产的国产化率低于70%的机动车辆。 (二)所谓B类车辆是指除A类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辆。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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