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 为何迟迟不能更改呢?

 所属分类:  2013-8-14 21:31:01    加入收藏

尊敬的保监会主席

  您好!

  年关时节,您作为新上任的保监会主席,想必正在研讨明年的政策指向,包括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扭转行业形象等。这是包括我在内很多保险消费者所热切期盼的。

  不过,作为一位车主,我更关心今年上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商业车险 “高保低赔”这一不合理的问题何时能彻底解决。

  多年以来,各保险公司商业车损险都执行统一的条款费率。保监会声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有3种可选方式,新车购置价、投保时的实际价值和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价,然而车主投保时则多按“潜规则”,即只能以新车购置价来投保。

  车主以这一投保方式买了车险,出险理赔时却以折旧后的车辆价格来计算。保险公司总是在辩称,以新车价收保费 ,是因为赔付时更换新配件。这一看似合理的承保理赔规则被媒体、消协、律师等指责为“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以前我没有太在意,听信保险公司的说辞,后来细细琢磨,越琢磨越不对劲。

  通俗一点说,车主购买一辆新车,新车价为12万元,在3年后折旧为8万元,但3年后投保时仍以12万元为保险金额收取相关保费,在发生全损时以8万元的实际价值来赔付,发生部分损失时进行维修补偿也不超8万元上限。监管机构领导,您觉得合适吗?

  有法律界人士质疑一味以新车购置价承保的行业规则有悖相关法律指导原则,如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也就是说,新车按12万元投保,当初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相当,用了3年以后保险价值就没有8万元了,保险公司定的保险金额还是12万元,明显超过了保险价值。在车损险条款中,要求投保的时候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新车投保时的价值),新车投保人都遵守了这一约定,而车辆折旧后保险公司就不遵守这一规定了,保险金额就高于保险价值(车辆实际价值)了。看来。这一车险被指为霸王条款并不为过。这一有悖于法律的行业条款为何迟迟不能更改呢?讲求诚信的保险您觉得诚信吗?

  有保险公司为了辩解,为了佐证这只是小概率事件,还搬出数据,如以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足额、充分的赔案占比高达99.914%,仅有0.086%全损赔案以新车价投保、折旧价理赔。仅有的0.086%全损赔案的车主的权益同样应值得保护。这并不仅仅代表我一个人的呼声。

  今年,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对上述问题已高度重视,也说要出台“协会条款”,声称要改变这种不合理的承保理赔模式,如承保时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然而草案早已出台,相关部门也说希望年底能修订完成,然而实施批文却如泥牛入海。请解释一下,不公平的车险条款何时能真正修订并实施。

  期待回复。

  一位普通车主

  2011年12月

2013年4月20日

机动车险的买险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原则一:优先购买足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   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人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人损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否则,唯一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子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子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所以,为了避免类似麻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足额。...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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