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份车险保单上有“霸王条款”

 所属分类:  2013-8-15 11:27:54    加入收藏

  一起购买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在拿到保单就生效,盗抢险为何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新车被盗,保险公司以没上牌照为由拒赔,这个理由充分吗?

  网友青铜长老认为,这纯是“霸王条款”。保险的钱也给你了,发动机号也是唯一的,凭什么就不管呢?真不知道定这条款的初衷到底是为什么!不按期挂牌有交警管,保险公司跟着搀和什么呀?

  对于保险公司“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这一条款,法院也审理认为,这属于“霸王条款”。

  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表示,“新车无牌不赔盗抢险”的“霸王条款”,存在于千千万万份保单上。在此提醒保险公司,设立免责条款时要以适当的方式提醒投保人,并对该条款进行善意、准确、明白无误地说明,从而使投保人正确理解并自愿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李先生为新车投保了盗抢险,谁知,没到一个月牌还未挂牌就被盗。案件未破,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昨日,五华法院对这起我省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理由是免责条款“全车盗抢责任险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属于“霸王条款”,认定为无效。

  事件 没牌新车被盗 保险公司不赔

  市民李先生去年12月15日为“起亚”牌多用途新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等。不幸的是,今年1月4日,他将车停在呈贡小王家营某地,等办完事回来,车子不翼而飞。

  事发后,李先生及时报案,并通知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采取回避的态度。他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却说,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拒绝赔偿。

  为什么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拿到保单就生效,盗抢险却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李先生一怒之下诉诸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保险公司 合同已约定无牌不赔

  7月4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警方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明案件至今未破,车辆也未缴获。

  被告保险公司表示,李先生所诉车辆的盗抢险确实是由自己公司承保,但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而原告的车辆在被盗时尚未领取正式号牌,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新车无牌不赔”属霸王条款

  对于此案争议的焦点:李先生的车辆尚未登记正式号牌前,保险公司的车辆盗抢险是否生效?五华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事实表明,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时,保投车辆尚未登记号牌,保险公司明知也未提出异议。按照一般投保人的理解,保险自保单发出之日就应当开始生效。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保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注明的“全车辆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该特别批注仍是以加盖条章的形式盖于保险单上,仍属于“格式合同”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

  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法院据此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无效。并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胜诉

  昨日,记者联系了李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他表示,目前在全国各地,多个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均获得胜诉,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系“霸王条款”。此案是云南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它的胜诉无疑开了一个好头,对于广大车主是一个好消息。

2013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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