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保险理赔纠纷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8-16 15:00:43    加入收藏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私家车的数量逐年增多,同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对于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的车主来说,在投保了相应的保险险种后机动车出险的,如何向保险公司就车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理赔及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机动车车主)在理赔依据、适用的标准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如何处理;在进入到诉讼程序时法院如何认定理赔标准等等都是近年来机动车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结合律师曾代理的一起车辆保险理赔纠纷案,提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仍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等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此阐述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及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

  车辆保险理赔 如实告知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公平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最近青岛市有关部门的统计,青岛市目前机动车的数量已达126万辆。同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随之增加。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的车辆均应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是法定险)后,可以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选择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内的其他商业保险。那么,当投保了上述保险险种的车辆在出险后,涉及事故的后续责任赔偿如何处理;如何向保险公司理赔;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按照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处理程序:车辆出险后,在有人身伤亡的情况出现时,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肇事车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二是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即被保险人依据有关的投保单及保险合同的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理赔法律关系。

  对于上述的第一种情况:首先由交通警察部门在对事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各方的责任大小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随后,在责任认定书的基础上,由交警部门主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第二情况即对于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主来说,在依据相关的投保单、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以所谓的“责任免除条款”等拒绝赔付或因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及对理赔依据的认识不同而导致车主的实际损失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核定数额差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因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败诉的比较多。在法庭上,保险公司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如实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也是一件不易解决的事情。①现结合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车辆保险理赔案件,论述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

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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