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私家车的数量逐年增多,同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对于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其他商业险的车主来说,在投保了相应的保险险种后机动车出险的,如何向保险公司就车主的人身及财产损失理赔及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机动车车主)在理赔依据、适用的标准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如何处理;在进入到诉讼程序时法院如何认定理赔标准等等都是近年来机动车保险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文结合律师曾代理的一起车辆保险理赔纠纷案,提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以及在保险公司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上述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仍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等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此阐述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及如实告知义务的法理基础。
〖关键词〗
车辆保险理赔 如实告知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公平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原则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最近青岛市有关部门的统计,青岛市目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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