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的问题有了解决办法

 所属分类:  2013-8-18 12:40:50    加入收藏

对于争议以久的“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的问题,终于有了解决办法!

昨日(3月8日),备受广大车主关注的车险条款费率改革方案终于出炉。在保监会昨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为了解决“高保低赔”问题,保监会表示今后车辆投保将按实际价值承保;为了解决“无责不赔”的问题,保监会要求积极推出“代位求偿”制度。

同时,《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可以选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条款和费率,也可以在参考协会条款和费率的基础上,自主修订商业车险的条款和费率。此外,保监会还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自主制定商业车险条款及费率并提出诸多资格要求,值得关注的是,在人保、平安、太平洋三大车险巨头中,人保财险因2010年偿付能力仅为115%,不满足 “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规定,至少在今年内将暂无缘车险自主定价权。

据悉,该《通知》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今后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在目前的车险投保方式上,保险公司对旧车投保往往倾向于让车主选择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而出险发生全损时却按照实际价值理赔。这就是去年3月份被曝光的车险“高保低赔”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保险周刊曾多次对“高保低赔”现象进行了报道。

在去年3月份的《旧车“高投低保”电话车险质疑未解》的报道中,《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购买于2004年的新车购置价为20万元左右的家用车向多家保险公司咨询,大多数险企按新车购置价20.04万元承保。假如按保险公司的折旧公式,推算出该车的实际价值大约是10.06万元。如果按实际价值进行承保,意味上述案例中的车将按10.06万元投保,车主将节省约766元。

此次,《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此举意味着以后旧车投保将按照实际价值来投保,车主无需多交保费。

实施“代位求偿”

假如A车和B车相撞,交警认定B车全责,A车无责,如果B车不愿意赔偿A车的损失,那么A车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偿。这也是去年2月份被广泛质疑的“无责不赔”现象,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保监会的《通知》提出了“代位求偿”的解决方法。

某险企的刘先生称,如果两车相撞,出现一车全责、一车无责的现象比较多,在全责方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全责方买了三责险,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获得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全责方没有买保险,那么无责方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也是导致车主和保险公司纠纷比较多的问题。

此次《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探索车险费率市场化

针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雷同的情况,此次,保监会开始探索让车险费率市场化。

据了解,该《通知》对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制定提出了三种开发模式,其中规定对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最近连续两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2年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鼓励其自主制定商业车险费率。

人保暂无缘车险自主定价权

根据该《通知》的规定来看,近三年内成立的新公司已注定无缘自己设计车险条款了,综合成本率居高不下的也将被排除在外。

在满足综合成本率的同时,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不容忽视。财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年底有9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其中就包括人保财险(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5%)。

这就意味着,如果符合条件的财险公司能在今年内推出首批自主设计的车险条款和费率,那么,人保财险将暂时被排除在外。

201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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