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资料简化为8项
保险公司将不得强制车主到指定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车险人伤案件将有专人负责。
昨日(2月29日),保监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理赔指引》),要求保险公司要保证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据悉,《理赔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车险理赔服务和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
确保客户选择维修单位
在保险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客户出险后指定其到某一个地方的修理厂进行修理,但车主往往更愿意选择4S店进行修理,在这种情况下若是修理费用上产生差价,如果车主没有购买指定修理厂特约险(或称,4S店专修险),那意味着差价要车主自己承担。
该《理赔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客户自由选择维修单位的权利,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同时还要监督维修单位使用经有关部门认证企业生产、符合原厂技术规范和配件性能标准、质量合格的配件进行维修,协助客户跟踪维修质量与进度。
同时,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支付赔款后15天对客户进行回访,并保证一定的回访比例。
建立人伤案件专管制度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保监会对车险人伤案件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类案件在以后保险公司将有专人全程指点。
《理赔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人伤案件专管制度,总公司应建立人身伤亡案件(以下简称为“人伤”)审核专业管理团队,省级及以下理赔部门设置专职人伤跟踪(调查)和医疗审核团队或岗位,参与人伤损失的事故查勘、损伤调查、处理跟踪、协助合解、参与诉讼、资料收集、单证审核和费用核定等工作。同时保险公司应设置专线电话,安排人伤专业人员处理人伤案件全程咨询服务。
同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首问负责制”,最先受理客户咨询、投诉的人员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处理或督促相关部门解决客户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跟踪至问题解决。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代位求偿案件的管理,《理赔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 (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当被保险人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应该认真履行赔付义务。
最后,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赔款支付也提出了要求,其中对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保险公司应对1000元以上的保险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人员名称相一致的银行账户。此外,保监会还表示,各地区、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限定采取汇款、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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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尝车险“代位求偿”:5个月涉及理赔额168万
每经记者 黄俊玲 发自北京
昨日 (2月2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从去年8月起在车损险方面推出“代位求偿”制度后,实施仅5个月,北京保险行业已受理申请75件,涉及总赔偿金额约168万元。
平均1个月只有15件,两天才有1件车险代位求偿的案件,看起来,车险“无责不赔”的问题事实上并没有想像中的那么难以解决。
涉及理赔额168万
为了解决车险理赔过程中 “无责不赔”的问题,北京保监局在2011年8月份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代位求偿”机制,这也是全国最早实施代位求偿的地区之一。所谓“代位求偿”,就是全责方不履行赔偿义务时,由无责方保险公司先赔付,再由保险公司代表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末,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实施仅5个月,行业已受理申请75件,涉及赔偿金额约168万元。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坦言,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过程中承担了一部分风险。随着代位求偿机制的广泛推广和实施,是否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升车险的费率呢?上述人士表示,现在来说有点为时过早。她表示,就要看大范围推广代位求偿之后,案件的量和损失到底有多大,才能知道是否会推升车险的费率。
同时,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接下来的车险改革中,“代位求偿”制度将会写入车险条款中,来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车险理赔资料简化为8项
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称,在2011年以来,为了改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北京地区保险公司简化了部分索赔单证,保险公司需要的车险理赔单证统一简化为事故证明、车辆维修发票等8项。
通过北京保监局和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一系列针对车险的措施,北京地区的车险结案周期明显缩短了。据了解,2011年北京地区车险案件平均结案周期为25.7天,较2008年之前分别缩短了21.7天;结案率为84.4%,较2008年提高了14.7个百分点。
对于下一步的车险改革,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研究制定《北京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加大对产险公司理赔管理的查处力度等四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