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车险“无责不赔”全面推广“代位追偿”

 所属分类:  2013-8-18 13:09:14    加入收藏
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从即日起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10日。

  事情需要回到今年上半年,当时包括央视在内的诸多媒体相继曝光了所谓车险“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等一系列问题,由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车险的强烈关注。之后,保监会就完善商业车险制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保监会表示最后车险征求意见结果将在9月份公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针对“高保低赔”问题,《通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而面对“无责不赔”问题,保监会拟采取代位求偿的方式来应对。

  应对“高保低赔”采取协商保额

  今年3月份被媒体曝光:保险公司对于旧车承保的时候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需按新车价交纳对应的保费,而发生全损的时候却按照实际价值来理赔,也就是按折旧价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被冠以“高保低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质疑,也让不少网友和车主质疑保险公司多收了保费。

  此次,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也就是希望保险公司与车主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保险金额。

  当然,该征求意见也没有明确:若是车主按实际价值投保旧车,那么根据什么标准进行理赔并未作出详细的说明。

  应对“无责不赔”全面推广“代位追偿”

  今年2月,央视曝光“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赔偿义务,作为无责方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款”的车险理赔规则被冠以“无责不赔”的称号。而此次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种做法就是“代位追偿”,随着该做法被推出,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的做法将得到改变: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赔偿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需要按合同进行理赔,然后再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也就是“无责不赔”变成保险公司先赔,然后保险公司再就赔款部分向全责方追偿。

  事实上,“代位追偿”已经于8月1日在北京地区开始实施,也是全国率先对车险理赔实施这种做法的地区,若该征求意见得到实施,意味在“代位追偿”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同时,保监会还表示已要求行业协会抓紧对条款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实践中容易损害被保险人权益和引起争议的以及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易产生歧义的地方进行研究修订。

  寿险的投保提示将现身车险

  除了针对过去的二大热点问题,保监会除了首推协商保额和“代位追偿”外,人身保险的投保提示做法也将应用到车险中。该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单最显着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同时,还强调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

  值得关注的是,为推动车险改革,今后将允许保险公司实现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通知》规定与风险水平相关的纯损失率由行业统一制订,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但“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通知》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这将打破目前条款单一、费率一致的现状,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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