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赔”协议加剧车险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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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8 17: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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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重拳整顿车险市场理赔秩序。近日,保监会下发了《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重视车险理赔环节的欺诈风险和资金支付风险,严打车险假赔案。
“直赔”协议加剧车险骗保
“车险假赔案已经相当严重,目前大概有15%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性质,并且这个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一家保险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与其他骗赔案相比,车险骗赔案具有金额小、数量多的特点,所以保险公司很难查处。”
上述负责人介绍称,车辆出险后的修理环节是不法分子利用骗赔的主要环节。特别是“直赔”协议
(指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出现更是加剧了这种骗赔案的发生。“有些修理厂跟客户说修车花了500元,从保险公司索赔了2000元,从中骗取1500元。”
“现在几乎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都在与各种各样的车险骗赔案进行频繁的斗争。”一家总部在北京的财险公司核赔部高管对记者表示,“我们遇到过形形色色的骗保手段,甚至还有冒领赔款的假客户。”
千元以上赔款直接转账
为打击修理厂骗赔案的发生,《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本公司以外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尤其是修理单位。对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等都要详细的审核。
《通知》要求,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修理厂或代理人取得被保险人的联系方式,并且向被保险人核实。同时,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实行“直赔”协议支付赔款的,保险公司公司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赔款划入以该修理单位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而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和授权书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不得与其续签“直赔”协议。
此外,保监会还强化了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严打伪造出险现场、伪造车辆事故等不法行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
“这些措施的实施的确会加大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运营成本,但是如果真能堵住骗赔的漏洞,对车险业务的扭亏,稳定行业秩序都是大有益处的。”前述高管表示。
“直赔”协议加剧车险骗保
“车险假赔案已经相当严重,目前大概有15%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性质,并且这个比例还有上升的趋势。”一家保险中介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与其他骗赔案相比,车险骗赔案具有金额小、数量多的特点,所以保险公司很难查处。”
上述负责人介绍称,车辆出险后的修理环节是不法分子利用骗赔的主要环节。特别是“直赔”协议
(指被保险人不向修理单位直接支付修理费用,而委托修理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所得赔款冲减被保险人应交的修车款)的出现更是加剧了这种骗赔案的发生。“有些修理厂跟客户说修车花了500元,从保险公司索赔了2000元,从中骗取1500元。”
“现在几乎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都在与各种各样的车险骗赔案进行频繁的斗争。”一家总部在北京的财险公司核赔部高管对记者表示,“我们遇到过形形色色的骗保手段,甚至还有冒领赔款的假客户。”
千元以上赔款直接转账
为打击修理厂骗赔案的发生,《通知》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本公司以外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尤其是修理单位。对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等都要详细的审核。
《通知》要求,自2009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通过修理厂或代理人取得被保险人的联系方式,并且向被保险人核实。同时,1000元以上的赔款要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实行“直赔”协议支付赔款的,保险公司公司要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赔款划入以该修理单位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并通过电话回访或书面方式告知被保险人。而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和授权书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不得与其续签“直赔”协议。
此外,保监会还强化了车险接报案环节管控,严打伪造出险现场、伪造车辆事故等不法行为。《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省级或以上机构管理。
“这些措施的实施的确会加大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运营成本,但是如果真能堵住骗赔的漏洞,对车险业务的扭亏,稳定行业秩序都是大有益处的。”前述高管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