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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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18 22:5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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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省将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发生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最高可上浮60%。这是4月20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今年以来,我省继续加大力度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查处酒后驾驶3909人,醉酒驾驶643人,其中550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为了继续对酒后驾驶形成高压态势,省公安厅和省保监局根据我省实际,广泛征求意见,联合对我省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作出了相关决定。
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标准为:
――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0%;
――上一保险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辆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20%;
――交强险费率浮动比例计算公式为: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0%+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20%,累积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为确保实施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公平合理性,交强险保费的浮动比例实行一保险年度一清零,统一核算制。在上一保险年度内,因酒后驾驶交强险保费上浮的,第二年不再累计上浮。另外,交强险费率浮动不再追溯2010年5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