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保险拒赔通知书》的详细解读
编者按: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又是一年315,又是一年维权路。刚刚过去的2009年,中国车市风光无限好,但牛市背后却隐藏着投诉总量增长近四成的遗憾。面对新车、汽车用品和售后服务方方面面出现的问题,本该成为“上帝”的消费者却沦为弱势群体。网易汽车针对维权难题特别策划了315系列报道,力求通过鲜活的个案分析、详实的维权攻略,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维权尚未成功,我们一起努力。
保险公司是商业企业,他们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为目的。但是,我们许多普通老百姓,还误认为保险公司是国家部门。这一错误认识,会导致你不能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保险公司既然使企业,他的民事地位和你是平等的!签订合同的时候,你和他也是平等的。记住这一点很重要。
现实中,保险公司利用其社会地位,强大的机构、强大的资金,以及众多的从业人员,为了其获取最大经济利益的目的,会莫名其妙的做出“保险拒赔通知书”。
作为你,公民个人,面对强大机构,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起利益呢?
国家的法律,为了平衡这一实力悬殊法律关系,制订了相关的法律制度。“拒赔通知书”有其致命的弱点,即保险人依据其自己制定并印刷的保险合同做出的,该合同在法律上称“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着诸多不同,如格式条款的事先确定性和不可变更性、格式条款承诺的无奈性等,因而在解释格式条款时,除应遵循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外,还要遵循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特殊规则,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除此之外,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一保险制度,大大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强势,特别是在车险方面。
目前各个保险公司,在上保险的操作流程上,存在着众多问题。其实你在上各种车险的时候,你根本见不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员,你见到的只是一些保险代理人,他们上保险的一个目的赚钱,要快、要简单。我们每年都要上大量的车险,有谁经历过“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做出说明过?而保险代理人根本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相当于保险公司和投保者的桥梁,是中介。其实,对投保人来说,这是巨大的好事。
保险合同上存在着保险公司精心炮制的大量的免责条款,以期达到最大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其自身的问题,这些免责条款,根本从未生效,根本不能制约投保人。保险公司依据该条款做出的“拒赔通知”也是没有合同根据的。但是,如若让该通知失效,你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来,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拒赔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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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3日
一个合格的理赔员应该是怎样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