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重复投保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属分类:
2013-3-12 16:46:03
加入收藏
重复保险效力问题的认定
所谓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我国法律承认重复保险,但是对以损失补偿为原则的财产险而言,其理赔金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所以,在财产险中,被保险人可以重复保险而且重复保险的合同都有效力。但是,在投保和理赔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而各个保险人赔偿总和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013年4月5日
“双向调整” 迈出交强险改革关键一步 “双向调整”迈出交强险改革关键一步 “交强险的保额将越来越高、费率越来越低,这是一个必然趋势。”保监会多位官员此前曾在不同场合反复表态。 11月30日出炉的交强险首年专题财务审计汇总报告显示:按国内会计准则核算账面亏损39亿元,但若剔除成本当期摊销因素,则盈利6亿元至8亿元。交强险的综合费用率在27%左右,略低于商业险。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两家H股上市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公告也印证了前述特点。第一年取得这样的盈亏水平应该还是值得乐观的。所以紧接下来,保监会宣布了交强险集中调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适当下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