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索赔和理赔的注意事项

 所属分类:  2013-8-20 14:21:19    加入收藏
 索赔和理赔


  (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索赔权。行使索赔权还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权,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此外,索赔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程序,一般包括:


  ①提出索赔请求;


  ②接受检验;


  ③提供索赔单证;


  ④领取保险金;


  ⑤出立权利转让证书等。


  (2)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保险人在履行这一重要义务时,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的一般程序是:


  ①立案;


  ②检验;


  ③核定保险责任;


  ④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


  (3)理赔期限。理赔中的重要原则是“迅速”,要求保险人迅速进行理赔,是为了帮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尽快从危险事故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尽快恢复到出险前的状况。为此,《保险法》在第23条、24条和25条中,对理赔的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①保险人应对索赔请求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②保险合同对赔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义务。


  ③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④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单证60日之内,如果一时不能确定赔付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付金额后,再补足差额。


  ⑤保险人经审核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2013年4月4日

深圳:提高车险理赔效率
    提高理赔效率 据了解,该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小额赔案理赔时效,简化了索赔手续,缩短了小额赔案的结案周期。同时,各公司对收案人员加强了专业培训力度,同时也调整了收案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全面提升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紧紧围绕缩短结案周期和简化预赔付制度的刚性要求,增强了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有的公司还通过短信方式直接通知被保险人赔案进展情况和赔款的到账情况,确保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双向互动。 为了缓解被保险人垫付费用的现金压力,现行制度还建立了赔款预付机制。对事故责任、保险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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