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索赔和理赔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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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0 14: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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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和理赔
(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保险金要求的行为。行使索赔权的主体,原则上应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索赔权。行使索赔权还有时间限制,即索赔时效。《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索赔权,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索赔权,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此外,索赔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程序,一般包括:
①提出索赔请求;
②接受检验;
③提供索赔单证;
④领取保险金;
⑤出立权利转让证书等。
(2)理赔是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请求,依据保险合同,审核保险责任并处理保险赔付的行为。保险人在履行这一重要义务时,应当重合同、守信用,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理赔的一般程序是:
①立案;
②检验;
③核定保险责任;
④支付保险金或发出拒赔通知书。
(3)理赔期限。理赔中的重要原则是“迅速”,要求保险人迅速进行理赔,是为了帮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尽快从危险事故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尽快恢复到出险前的状况。为此,《保险法》在第23条、24条和25条中,对理赔的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①保险人应对索赔请求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付义务。
②保险合同对赔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赔付义务。
③保险人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④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单证60日之内,如果一时不能确定赔付金额的,应当根据已有的证明或资料,对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赔付金额后,再补足差额。
⑤保险人经审核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付通知书。
提高理赔效率
据了解,该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小额赔案理赔时效,简化了索赔手续,缩短了小额赔案的结案周期。同时,各公司对收案人员加强了专业培训力度,同时也调整了收案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全面提升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紧紧围绕缩短结案周期和简化预赔付制度的刚性要求,增强了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有的公司还通过短信方式直接通知被保险人赔案进展情况和赔款的到账情况,确保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双向互动。
为了缓解被保险人垫付费用的现金压力,现行制度还建立了赔款预付机制。对事故责任、保险责...
查看全文>> 老车投保只选必备险种
案例回放:何先生的工厂最近经常要运载物料,他跟邻居做了一笔生意,买了一辆人家用过四年的面包车,对方以2.2万元的“老友价”把车辆卖给他。车辆的保险半个月后就到期,何先生很纠结,他觉得一辆车如果买齐各种险种,起码都得花2000元,油费、路费已经让他觉得养车成本过高,他不想在车险上投入太多,但是又不知道该买什么险种才能保障行车安全。
点评:据车险代理人员刘忠介绍,这是很多购买低价二手车消费者所面临的共同难题,他们既希望节约费用,又担心发生意外时自己无法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有...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5日
太平洋车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规定计算的按责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
查看全文>> 2013年3月22日
汽车盗抢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什么价值确定? 新购置的车辆,因为不到一年不进行折旧,那么,汽车盗抢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什么价值确定? 答:按照不含购置附加税等税费的单车购车价格确定) [例如:新车的购车价20万,附加税2万,新车购置价为22万,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应在20万以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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