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广东已试行车险新规,浙江还得等等

 所属分类:  2013-8-20 22:38:45    加入收藏
   上周四,中国保监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这一则车险新规很快引起了强烈反响,因为相比旧条款,它有了几处明显改变——分别叫停了“无责不赔”、“高保低赔”这两处霸王条款。此外,新规还强化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义务。 

    尽管很亲民、很管用,不过浙江的车主要享受新规所带来的好处,可能还得等等。记者从浙江省保监会等部门了解到,目前由于牵涉到保险公司财务以及平台建设的问题,车险新规正式落地,可能要等到今年下半年。

    “无责不赔”被解除,能防“老赖”

    相对而言,车险新规“无责不赔”条款被解除,最引人注目。之前,国内的车险行业,一直实行“无责不赔”——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打个比方,如果甲开车,被乙追尾,乙负全责。甲的修车款,必须由乙的保险公司支付,甲的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责任。

    这就很容易引造成甲的不便,甚至引发“老赖”事件——因为甲虽然是无责方,但他必须得找乙拿赔偿款。如果这时候,乙选择做“老赖”,拒绝赔偿的话,甲既无法找乙的保险公司(因为他不是客户),也无法找自己的保险公司(因为“无责不赔”条款的存在)。

    《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因此,只要甲买了车损险,他只要找自己的保险公司,就能拿到修车款。此条款如实施,能很大程度防止“老赖”的产生。

    此外,《通知》还叫停了车险理赔时“高保低赔”的惯例。过去,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对此,《通知》规定,车损险投保时,将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协同约定保险金额。这使得年限较长的车辆在投保时享受相对实惠的价格。

    《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辽宁、广东已试行新规,浙江还得等等

    既然车险新规中有如此实用的内容,那么浙江的车主,究竟什么时候才能享受到呢?为此,本周一,记者采访了保险业的相关人士。

    记者先联系了数家保险公司。“我已经听到了消息,不过还在等总公司文件。”——几家保险公司的回复基本如此。“其实,我们只是执行者。至于规则怎么定,都是总公司说了算。”杭州某保险公司车险部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之前,省里也组织过代位求偿,但后来因为比较难协调,一直没能普及。”

    数家保险公司的人士都表示,尽管“代位求偿”对于客户来说是好事,但确实会给保险公司增加很多工作量。“至少现在,我们还按照老规矩在做。”

    记者也为此咨询了管理部门。“新规的事情,省保监局很重视,已经提上了议程。”浙江省保监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不过,还有很多政策和硬件上的问题需要解决。”

    这位人士表示,想要新规真正“落地”,还有几项工作要做。第一是保险公司财务结算的问题。“目前,保险公司的结算都在总公司层面上。如果要实现代位求偿,各大保险公司肯定要改变财务制度。”第二是各家保险公司的协调。“保险公司之间肯定也要建立一个平台。目前,国内只有辽宁、北京已经有了代位求偿的平台,其他地方的平台都还没能建立。”

    不过,对于浙江省的车主来说,能享受到新规,可能也就是年内的事了。“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不过这已经成为了我们今年工作的重点。最快今年下半年左右,新规就能在浙江省范围内落地。”浙江保险协会的相关人士表示。

201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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