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解析

 所属分类:  2013-8-21 20:00:53    加入收藏

昆明市五华区法院14日开庭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车主每年花6000多元买车辆保险,出事故后却因自己负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只赔30%。车主认为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是霸王条款,甚至是逼着车主主动揽责。

  今年1月,张某开着斯巴鲁越野车到外地游玩时,与一辆“马自达”轿车相撞,对方司机杨某与张某岳父均骨折、构成轻伤。之后,因对方司机无证驾驶交警认定杨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杨某只是打工仔,因无力赔偿玩起了“失踪”,而“马自达”轿车只买了交强险,且发生车祸后没有报险。斯巴鲁车维修花了6万余元,张某岳父住院花了3.5万元,张某联系保险公司后,对方却称因其负次要责任,只能赔偿损失的30%,“剩余的70%让我们找对方索赔。”

  经屡次交涉,保险公司表示“代位追偿要在对方没有买任何保险的情况下,可现在对方的车买了交强险,我们不进行代位追偿”,并表示这是保险公司的“行规”。张某认为,所有车辆现在都要买交强险,按保险公司的说法,岂不是根本不可能进行代位追偿?“无责拒赔”更是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于是,他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的相关条款无效,并赔偿自己的车辆修理费6万余元,同时支付迟延理赔的滞纳费1万元。

  法庭上,张某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分析,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和强势地位,篡改、曲解《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车险合同格式条款,刻意扩大免赔范围,剥夺了投保人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履行保险合同,且保险条款中规定依据事故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按30%赔。“原告不该告保险公司,应该向肇事方主张权利,索赔经济损失。”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

2013年3月16日

车险理赔烦恼二:理赔“忙、繁、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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