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车辆“盗抢险”:先审查条款
的张晓璐先生将为消费者“合理冲撞”霸王条款支招。
购买车辆“盗抢险”:先审查条款
目前,在一些保险公司的“盗抢险”条款中,要求丢失车辆的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必须出具许多证据材料。如果“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这项条款就是有争议的“霸王条款”。
北京首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孙勇曾向中国消费者协会致函说,保险公司“盗抢险”中的这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因为车辆丢失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需要,要求“价值16万元以上的车辆被盗后必须将车辆行驶证和原车钥匙交公安部门存档”。许多车主丢车后,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将车辆行驶证和原车钥匙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给开具了“行驶证、钥匙已存档”的证明,并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公章。可是某些保险公司仍然按照缺少机动车行驶证、缺少原车钥匙增加免赔率的“格式条款”,减少对投保人的赔付,且免赔率普遍在5%以上,有的免赔率竟接近10%。如果是按16万元的车,免赔率5%计算,则损失金额已经达到了惊人的8000元。据介绍,早在今年的1月5日,孙律师针对一些保险公司“盗抢险”中的这项不公平条款,向中国保监会作了反映,保监会政策法规部的有关负责人于1月18日打电话向他作了答复,称“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做这样的规定是私下所为,并没有经过保监会批准。保监会财产监管部发现后曾责令有关的保险公司改正。如果今后再发现这类条款,我们仍会坚决查处”。
在索赔时,如果保险公司再拿格式条款来“做文章”,消费者完全可以有理有据地进行“回击”。另一方面,有意购买盗抢险的车主,请在投保前务必了解清楚盗抢险的免赔比例和免赔率设置情况,选择向合适的保险公司购买。
不同的保险公司,盗抢险赔偿比例和免赔额差异较大,投保时务必要事先搞清楚。部分保险公司盗抢险有20%的绝对免赔率,而有些公司则是100%赔付的,如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相对来说,执行100%赔偿比例的保险公司在该项目上收费会比较贵些。
条款特别约定:必须细看
某单位7月份购买了进口车一辆,挂临时牌照上路,并办理了保险,购买了主险和盗抢险。这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待新车上正式牌照的次日生效。但由于该单位因为拍牌,导致上牌时间拖延了2个月,到9月还没有上成牌照,而不巧的是9月下旬车辆在一次外出办事的过程中失窃了。车主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起索赔而遭拒,拒赔理由就是根据特别约定中的内容。事后车主经过法律咨询,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调查后认为,在投保人交纳了保险费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就应承担均等的义务;而“特别约定”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诚信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且对投保人不具约束力。
法院最终支持了车主一方的诉求,判令保险公司给予赔偿。这个法院判例在国内也引起了保险业的广泛关注。当前,依然有个别保险公司在单方面设置一些附加约定,这经常被视作是保障保险公司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对于办理保险的车主来说,应该在投保前咨询清楚,同时在收到保险单时特别注意一下在内容上有无限制性的”特别约定”,以免日后维护自已利益时障碍重重。
漏盖合格章小心惹麻烦
□夏文强
案例:某单位车辆,2004年11月份发生两车相撞事故,负全责,车主立刻按程序通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派员赶赴现场及时给予了定损,双方对修理费用没有异议。车辆修复完毕后,车主递交了索陪的所有材料给保险公司(包括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等)。结果却出乎意料,保险公司向客户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原因是———行驶证年检合格章没有盖。事实上车主早在8月份就办理了年检,而漏盖合格章纯属车辆检测站相关员工的工作失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客户立刻与检测站联系,调阅电脑档案,出具证明并加盖检测站公章,在经历了近半年的与保险公司的磋商之后,客户最终获得了应得的赔偿,虽然这份赔偿来得比较晚一些。
晨报提醒:从这件事中,需要举一反三地说一下,作为被保险人,平时应该注意自己手头各种车辆证件的有效性,以免在索赔时遭拒,如果确实是没有及时参加年检,同时车辆又出了事故的,那么请不要埋怨保险公司,你遭拒赔是很正常的。诸如车辆过户、转籍、上牌等等涉及车辆主要信息变更的,被保险人都要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追加的更正手续,否则就极有可能在未来的索赔中碰到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