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五种车险的投保方案

 所属分类:  2013-8-22 16:13:46    加入收藏
从2000年7月1日起,全国开始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其中包括2个基本险和9个附加险。在这11个险种中,除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性险种,按规定任何车辆都必须投保外,其他的险种则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车主的经济情况, 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与实际需求有选择地进行投保。以下是我们为您特别推荐 的5个机动车辆保险方案:

1.最低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第三者责任险
  保障范围:只对第三者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适用对象:急于上牌照或通过年检的个人
  特 点:适用于那些怀有侥幸心理认为上保险没用的人或急于拿保险单去上牌照或验车的人。
  优 点:可以用来应付上牌照或验车。
  缺 点:一旦撞车或撞人,对方的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一些赔偿,但是自己车的损失只有自己负担。
  举 例:以价值16万元新车为例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以10万元为限 额,因此需交1300元保险费。


2.基本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
  保障范围:只投保基本险,不含任何附加险
  特 点:适用部分认为事故后修车费用很高的车主,他们认为意外事故 发生率比较高,为自己的车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寻求保障,此组合为很多车主青睐。
  适用对象:有一定经济压力的个人或单位
  优 点:必要性最高。
  缺 点:不是最佳组合,最好加入不计免赔特约险。
  举 例:以价值16万元新车为例,车损险基本保费为240元,费率为1.2%, 则:240+160000×1.2%+1300=3460元


3.经济保险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全车盗抢险
  特 点:投保四个最必要、最有价值的险种。
  适用对象:个人,是精打细算的最佳选择。
  优 点:投保最有价值的险种,保险性价比最高;人们最关心的丢失和 100% 赔付等大风险都有保障,保费不高但包含了比较实用的 不计免赔特约险。当然,这仍不是最完善的保险方案。
  举 例:以价值16万元的新车为例,不计免赔特约险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之和的20%计算;全车盗抢险在北京地区的费率为1.0%,则:3460+3460×20%+160000×1.0%=5752元


4.最佳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风档玻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全车盗抢险
  特 点:在经济投保方案的基础上,加入了车上责任险+风档玻璃险, 使乘客及车辆易损部分得到安全保障。
  适用对象:一般公司或个人。
  优 点:投保价值大的险种,不花冤枉钱,物有所值。
  举 例:以价值16万元的国产新车为例,由于是客车,车上责任险只需 为车上人员投保,按座位投保的费率为0.9%;按核定座位数投 保的费率为 0.5%。 玻璃单独破碎险按 国产风挡玻璃的 费率 (0.15%)投保。则:
  (1)车上责任险按座位投保50万元: 3460+500000×0.9%+160000×0.15%+3460×20%+160000× 1.0%=10492元
  (2)车上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数投保50万元: 3460+500000×0.5%+160000×0.15%+3460×20%+160000× 1.0%=8492元


5.完全保障方案

  险种组合: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责任险+风档玻璃险+不免赔特约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自燃损失险+全车盗抢险
  特 点:保全险,居安思危方才有备无患。能保的险种全部投保,从容上路,不必担心交通所带来的种种风险。
  适用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大公司。
  优 点:几乎与汽车有关的全部事故损失都能得到赔偿。投保的人员不必为少保某一个险种而得不到赔偿,承担投保决策失误的损失。
  缺 点:保全险保费较高,某些险种出险的机率非常小。
  举 例:以价值16万元的新车为例,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费率为1.2%;自燃损失险的费率为0.4%。则:
  (1)车上责任险按座位投保50万元: 3460+500000×0.9%+160000×0.15%+3460×20%+30000× 1.2%+160000×0.4%+160000×1.0%=11492元
  (2)车上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数投保50万元: 3460+500000×0.5%+160000×0.15%+3460×20%+30000× 1.2%+160000×0.4%+160000×1.0%=9492元。”

2013年6月29日

车辆相撞 该谁来定损
    案件回放2002年4月5日,上海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汽车(沪A-XXXX)在漕宝路与对方车辆(沪A-JXXX)发生碰撞(双方均为大型货车)。交警部门经查勘认定,对方驾驶员应承担主要事故责任,该公司驾驶员刘某承担次要责任。经徐汇评估站评估:对方车辆损失33.5元,我公司车辆损失5364.75元。对方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未到现场,但该定损员在电话中称,案发当日已经见过两辆事故车,并认可了评估结果。此后,双方按评估价格进行了差额结算,并各自对车辆进行了修理。  事后,对方保险公司对其客户给予了足额赔偿,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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