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上牌新车出险 车险能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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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9: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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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保险而又暂时没领牌的
汽车,遭遇保险事故时,有的保险公司以该车没有上牌、保险合同没生效为由,拒绝赔偿;有的保险公司虽然也赔偿,但其“不是在履行赔偿义务而是为了巩固和稳定长期的客户关系才赔偿”的说法让人质疑,这是近期较多新车主来电咨询的内容。
对此,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的李鑫小姐认为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理由有:根据《合同法》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应自成立时起生效。实践中,一般是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投保人时起,保险合同即成立并生效,但双方对合同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保险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自车辆上牌后生效的话,那么自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时起保险合同就生效,保险公司就应开始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义务,以合同没生效为理由而拒赔显然不能成立。
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时,是将新车领牌的期间算入投保期间的,这也当然成为保险公司愿意为此期间的保险标的(车辆)保险的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就有欺诈之嫌!
保险公司拒赔,不仅要严格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条款,而且还应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对此,《保险法》第18条规定“没有明确说明的,这些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所谓“明确说明”指的是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如对车没上牌之前发生的事故约定为免责的话,除了应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上述“明确说明”义务,则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不仅不能对抗投保人的赔偿主张,而且依法也不能成立、生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依《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且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基于“优越交涉地位”而将大量免责条款设定成格式条款,所以当合同双方对这类格式免责条款的解释出现争议时,依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亦被用于解释格式免责条款)应做出有利于投保人而不是保险人的解释。也就是说,合同双方对保险合同中车没上牌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拒赔的免责条款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时,法律更倾向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昨天才回的北京,这不今天一早就赶过来了。”今天上午,在人保财险朝阳支公司的机动车定损大厅里,数十位车主正在忙着办理定损手续。
据记者了解,来此定损的车辆大多是剐蹭和追尾的“轻伤”;而事故较为严重的车辆则需要外勘人员亲自到现场进行定损。
车险理赔部罗科长告诉记者,他们这儿平日里每天要接待30多个案子,而今天是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周末,以上午的情况来看,今天至少要接50多个案子。随着出京游玩的车辆陆续返京,预计未来几天业务办理高峰期仍将持续。
罗科长提示说,为了提高效率,车主定...
查看全文>> 必要险种一定上
目前,机动车保险的险种主要由2个基本险和9个附加险组成。基本险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自燃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无过失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停驶损失险和车身划痕损失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性险种,其余险种都由车主自行决定上或不上。而车辆损失险是附加险的基础,只有买了车损险才可以买其他的附加险。
第三者责任险一般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等几个档次,其中中保和中华联合可以上50万元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但...
查看全文>> 其它险种:老司机不必考虑
附加要根据投保人用车的环境来定,例如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按5座标准)等,如是老司机,且停放车辆比较安全,投保人可适当免去这笔费用。...
查看全文>> 车辆涉水险
负责对车辆遭遇水浸事故后造成的车身损失进行理赔。但车主如果是在积水路面强行涉水行驶、或遭水浸后在水中启动造成发动机部分损失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购买建议:对于类似广州等雨季水浸多发的城市,如果车主停车地点低洼,较易遭受水浸的话,建议车主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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