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豪车摊上大事故被定“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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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9: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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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刘先生于2006年购买宝马越野车一辆,2011年2月向南京人保公司投保,同年11月刘先生驾车就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被定全责。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车子受损严重,不值得修了,只能“报废”理赔。刘先生不同意,另行委托机构对修理费进行认证,刘先生近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等共计70多万元。昨天下午,此案在玄武法院开庭,记者注意到,双方当庭激辩了半天,却连被保险车辆的型号都搞错了,而两种型号的车辆价格相差50多万。
百万豪车摊上大事故被定“报废”
南京市民刘先生在2006年5月花了135万购买宝马越野X5系列,刘先生一直对车爱惜有加,没有大修过。2011年2月,刘先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同年11月20日,刘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凌晨在淮徐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追尾碰撞事故。事后,投保车辆被拖回南京。交警认定刘先生负有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惊魂甫定的刘先生跑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做出一番调查后,认为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定为全损。按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定为全损的车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保险公司认定刘先生的宝马车事发时的实际价值为44万,所以照此价赔偿。
刘先生很不服气,另行委托了一家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修理费用进行认证,得出结论修理费是66万,新购135万,刘先生认为车辆明显还是有修复价值,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只好向法院求助。
激辩:这辆宝马现在到底值多少钱
昨天下午,该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是否大于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
根据机动车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条款,车辆实际价值(即残值)的算法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费用,折旧率为每月千分之六,即保单上新车购置价82万减去折旧费用38万,据此保险公司认为维修成本高于残值,车辆已不具备修复价值,故制定“报废”理赔方案,给予原告方44万的保险金。
原告方不认可该理赔方案,其自行委托的认证中心出具的修复金结论为66万,2006年购买时带税购置价为135万,该购置价减去维修金残值为69万,原告方认为还具有修复价值。双方对对方的结论都不认可,保险公司便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玄武法院为此委托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残值进行认定。
庭审中,物价鉴定师介绍其价格认定的方法。他采用的是市场法,与保险公司的折旧法不同。市场法选取2011年11月20日为基准日,通过选取南京市二手市场投保的同类车辆的价格数据,经计算得出均价,并修正相关因素,并不采用新车价作为数据。据此,物价鉴定师认为该车发生事故前的实际价值为49万,比保险公司认定的高出了5万。
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同,称保险公司的算法实际对投保人有利,因为新车购置价一般都是会有所下滑,44万残值一定意义上还是“富余” 的。对保险公司代入计算公式的新车购置价,原告方不予认可, 2011年车辆含税还在130多万,扣除折旧也应有70万。
保单搞错了车型?两款型号相差53万
庭审结束后,一直旁听的刘先生情绪很激动,指责被告填写保单时对车型“张冠李戴”,记者看到,刘先生的新车购置发票上的购车款的确是135万巨款,型号是“宝马越野X5,4.8”,但保单上填写的投保车辆型号却是“宝马730Li”,购置款填写金额是82万。两款车辆型号价款相差53万之巨。这样一来,双方在法庭上关于车辆残余价值的争论不就毫无意义了吗?记者问刘先生,当时投保时为什么没有留意到这个巨大的错误,刘先生表示没想到保险公司连车辆型号都搞错,当时没注意到。由于双方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先调解,如调解不成,再择日判决。
实际车型,购车款和保单上叙明的都不一致,购车款竟相差53万之巨,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此却浑然不觉,难道只是“无心之失”?保险标的价值不同,所提供的保费差异也很大。保险标的价值越高,乘以保险系数后,投保费用也越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对此认为,保险单上的车型和被保的实际车辆不一致,而且价格相差巨大,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责任,投保人应该仔细审核保险合同上的内容,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更应该对投保的车辆了解清楚,两者对这个错误都有过错,唐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责任更大一点,到底双方各承担多少过错责任,还需要法官来自由裁量。那么车辆到底按照135万还是按照82万来折算其折旧价值呢?唐律师认为应当按照车辆当时购车的实际价值来折算。
百万豪车摊上大事故被定“报废”
南京市民刘先生在2006年5月花了135万购买宝马越野X5系列,刘先生一直对车爱惜有加,没有大修过。2011年2月,刘先生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投保,同年11月20日,刘先生驾驶投保车辆凌晨在淮徐高速公路行驶时,发生追尾碰撞事故。事后,投保车辆被拖回南京。交警认定刘先生负有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惊魂甫定的刘先生跑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在做出一番调查后,认为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失去修复价值,保险公司将其定为全损。按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定为全损的车辆,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应当按照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额,保险公司认定刘先生的宝马车事发时的实际价值为44万,所以照此价赔偿。
刘先生很不服气,另行委托了一家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修理费用进行认证,得出结论修理费是66万,新购135万,刘先生认为车辆明显还是有修复价值,不同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双方争执不下,刘先生只好向法院求助。
激辩:这辆宝马现在到底值多少钱
昨天下午,该案在玄武法院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车辆损失是否大于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
根据机动车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条款,车辆实际价值(即残值)的算法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费用,折旧率为每月千分之六,即保单上新车购置价82万减去折旧费用38万,据此保险公司认为维修成本高于残值,车辆已不具备修复价值,故制定“报废”理赔方案,给予原告方44万的保险金。
原告方不认可该理赔方案,其自行委托的认证中心出具的修复金结论为66万,2006年购买时带税购置价为135万,该购置价减去维修金残值为69万,原告方认为还具有修复价值。双方对对方的结论都不认可,保险公司便请求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玄武法院为此委托鼓楼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残值进行认定。
庭审中,物价鉴定师介绍其价格认定的方法。他采用的是市场法,与保险公司的折旧法不同。市场法选取2011年11月20日为基准日,通过选取南京市二手市场投保的同类车辆的价格数据,经计算得出均价,并修正相关因素,并不采用新车价作为数据。据此,物价鉴定师认为该车发生事故前的实际价值为49万,比保险公司认定的高出了5万。
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同,称保险公司的算法实际对投保人有利,因为新车购置价一般都是会有所下滑,44万残值一定意义上还是“富余” 的。对保险公司代入计算公式的新车购置价,原告方不予认可, 2011年车辆含税还在130多万,扣除折旧也应有70万。
保单搞错了车型?两款型号相差53万
庭审结束后,一直旁听的刘先生情绪很激动,指责被告填写保单时对车型“张冠李戴”,记者看到,刘先生的新车购置发票上的购车款的确是135万巨款,型号是“宝马越野X5,4.8”,但保单上填写的投保车辆型号却是“宝马730Li”,购置款填写金额是82万。两款车辆型号价款相差53万之巨。这样一来,双方在法庭上关于车辆残余价值的争论不就毫无意义了吗?记者问刘先生,当时投保时为什么没有留意到这个巨大的错误,刘先生表示没想到保险公司连车辆型号都搞错,当时没注意到。由于双方同意调解,法官表示先调解,如调解不成,再择日判决。
实际车型,购车款和保单上叙明的都不一致,购车款竟相差53万之巨,而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此却浑然不觉,难道只是“无心之失”?保险标的价值不同,所提供的保费差异也很大。保险标的价值越高,乘以保险系数后,投保费用也越高。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对此认为,保险单上的车型和被保的实际车辆不一致,而且价格相差巨大,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有责任,投保人应该仔细审核保险合同上的内容,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更应该对投保的车辆了解清楚,两者对这个错误都有过错,唐律师认为保险公司的责任更大一点,到底双方各承担多少过错责任,还需要法官来自由裁量。那么车辆到底按照135万还是按照82万来折算其折旧价值呢?唐律师认为应当按照车辆当时购车的实际价值来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