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高保低赔”问题

 所属分类:  2013-5-13 19:50:29    加入收藏
关于“高保低赔”问题

  基本观点:“高保低赔”是误解,车险经营的实质是“怎么保,怎么赔”。

  我国车险定价的数据基础是:部分损失按照“新车购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因此,这是定价的基础,也是赔偿的标准依据。所以,我国的车险不存在“高保低赔”问题,车险经营的实质是“怎么保,怎么赔”。

  这次风波的另一个焦点是“高保低赔”,即车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而在全部损失,包括推定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是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就这个问题质疑有两个方面:一是涉嫌强制和误导投保人选择投保方式。二是采用“新车购置价”模式下,存在“高保低赔”,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首先,我国现行的车险条款提供了三种投保方式供投保人选择,除了“新车购置价”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是充分尊重了客户的选择权。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人都是采用新车购置价投保呢?

  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通常是要求投保人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原因是按照目前的定价体系,如果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在部分损失时,需要进行比例赔付,而99.9%的案件均属于部分损失。所以,这么做是考虑到从绝大多数投保人的实际保险需求的。

  其次,人们关注“高保低赔”问题的实质是质疑目前我国车险的保险费确定是否合理?应当讲目前我国的车险费率体系是基本合理的,即保费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首先,我国车险的定价是基于历史损失数据的。其次,这个历史损失数据是基于一定赔偿条件的。第三,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保费计算规则计算保费。通俗地讲:就是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通过对历史数据的精算分析,我们就可以得到某一个地区,某一类车,某一档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然后根据确定的保险金额确定规则,计算出费率。

  从国外车险发展的历史看,保费计算规则有三类:1)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包括采用新车购置价和车辆实际价值的方式;2)采用车辆类别的方式,如用途、排气量等;3)采用车型的方式,即某一品牌、某一型号、某一年份的车辆。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实质都是要实现保费与风险相对匹配;而这种风险是基于一定赔偿条件的。

  目前,我国车险定价的数据基础是:部分损失按照“新车购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因此,这是定价的基础,也是赔偿的标准依据。从根本上讲保险费与赔偿成本之间存在匹配关系,保费计算方式是实现匹配的手段。所以,我国的车险不存在“高保低赔”问题,车险经营的实质是“怎么保,怎么赔”。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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