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轿车发生单方事故,保险公司该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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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4 1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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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因车主刘鑫(化名)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判保险公司赔修车费用的70%及路产赔偿款。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赔付,二审改判其赔偿刘鑫全部修车费用及路产赔偿款。
轿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同意赔70%
2009年7月,沈阳人刘鑫前往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0年2月的一天,这辆帕萨特轿车行驶到沈大高速公路时,由于路面结冰、车速快,发生侧滑,撞倒护栏板后,又刮擦了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被刮轿车没有什么损失,当场离开,帕萨特轿车损失较重。
交警部门认定,帕萨特轿车司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刘鑫将车送到4S店维修,支付维修费10万元。
因为帕萨特轿车将高速公路波形护栏板等撞坏,按照相关部门下达的公路赔偿通知书,刘鑫又支付了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款3100元。
两个月后,刘鑫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意标的车按保险公司定损车额的70%赔付,30%个人承担。
然而,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刘鑫赔偿。2010年12月,刘鑫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
一审判赔70%修车款,二审判赔全部修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刘鑫在索赔过程中,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2011年,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刘鑫修车款7万元,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款3100元。宣判后,刘鑫不服,提出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鑫提出的理赔申请中个人承担30%的内容,因保险合同没有及时依法批注,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而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所以对刘鑫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昨日,法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刘鑫修车款10万元,路产赔偿款3100元。
法官说法
为啥从赔70%改为赔100%?
刘鑫在索赔过程中,已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法院为啥还会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全部修车款呢?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鑫在索赔申请中作出的同意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损失的表示对其是否有约束力。
按照相关规定,刘鑫仅在索赔申请中同意保险公司按车辆定损额的70%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双方也没有订立书面的变更理赔协议,因此,上述变更缺乏完备的形式要件。
刘鑫在索赔申请中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30%个人承担,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上,其同意放弃部分权利,是希望尽快得到赔偿款。但保险公司直至刘鑫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仍没有履行理赔义务,违背了相关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及时理赔的原则。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刘鑫提出的理赔申请中个人承担30%的内容,因保险合同没有及时依法批注,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而且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所以对刘鑫没有约束力,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刘鑫全部修车费和路产赔偿款。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赔付,二审改判其赔偿刘鑫全部修车费用及路产赔偿款。
轿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同意赔70%
2009年7月,沈阳人刘鑫前往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0年2月的一天,这辆帕萨特轿车行驶到沈大高速公路时,由于路面结冰、车速快,发生侧滑,撞倒护栏板后,又刮擦了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被刮轿车没有什么损失,当场离开,帕萨特轿车损失较重。
交警部门认定,帕萨特轿车司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刘鑫将车送到4S店维修,支付维修费10万元。
因为帕萨特轿车将高速公路波形护栏板等撞坏,按照相关部门下达的公路赔偿通知书,刘鑫又支付了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款3100元。
两个月后,刘鑫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意标的车按保险公司定损车额的70%赔付,30%个人承担。
然而,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刘鑫赔偿。2010年12月,刘鑫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
一审判赔70%修车款,二审判赔全部修车款
一审法院认为,刘鑫在索赔过程中,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2011年,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刘鑫修车款7万元,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款3100元。宣判后,刘鑫不服,提出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鑫提出的理赔申请中个人承担30%的内容,因保险合同没有及时依法批注,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而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所以对刘鑫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昨日,法院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刘鑫修车款10万元,路产赔偿款3100元。
法官说法
为啥从赔70%改为赔100%?
刘鑫在索赔过程中,已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法院为啥还会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全部修车款呢?
法官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鑫在索赔申请中作出的同意由保险公司赔偿部分损失的表示对其是否有约束力。
按照相关规定,刘鑫仅在索赔申请中同意保险公司按车辆定损额的70%赔偿损失,保险公司未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双方也没有订立书面的变更理赔协议,因此,上述变更缺乏完备的形式要件。
刘鑫在索赔申请中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30%个人承担,是建立在保险公司理赔的基础上,其同意放弃部分权利,是希望尽快得到赔偿款。但保险公司直至刘鑫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仍没有履行理赔义务,违背了相关规定的诚实信用和及时理赔的原则。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刘鑫提出的理赔申请中个人承担30%的内容,因保险合同没有及时依法批注,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而且保险公司至今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所以对刘鑫没有约束力,改判保险公司赔偿刘鑫全部修车费和路产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