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因车主刘鑫(化名)同意保险公司按定损车额的70%赔付,判保险公司赔修车费用的70%及路产赔偿款。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保险公司没有及时赔付,二审改判其赔偿刘鑫全部修车费用及路产赔偿款。 轿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同意赔70% 2009年7月,沈阳人刘鑫前往一家保险公司,给自己的帕萨特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0年2月的一天,这辆帕萨特轿车行驶到沈大高速公路时,由于路面结冰、车速快,发生侧滑,撞倒护栏板后,又刮擦了另一辆正常行驶的轿车。被刮轿车没有什么损失,当场离开,帕萨特轿车损失较重。 交警部门认定,帕萨特轿车司机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刘鑫将车送到4S店维修,支付维修费10万元。 因为帕萨特轿车将高速公路波形护栏板等撞坏,按照相关部门下达的公路赔偿通知书,刘鑫又支付了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款3100元。 两个月后,刘鑫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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